|
1
|
行政確認
|
慈善組織認定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十條:……本法公布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
2.《慈善組織認定辦法》(民政部令第58號)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其登記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進行慈善組織認定。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查申請材料,必要時組織現場檢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和文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5.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未按法定程序擅自增設、變更審查批準程序或條件的;
4.未按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5.未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辦理流程、辦理材料、辦理時限、監督投訴渠道等材料的;未向社會公告核準結果的;
6.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
|
|
2
|
行政確認
|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收養登記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2.《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6號發布)第二條: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應當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3. 《收養評估辦法(試行)》(民發〔2020〕144 號)第二條中國內地居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的,按照本辦法進行收養評估。但是,收養繼子女的除外。
|
1、受理階段責任:受理申請人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齊全性、內容的完整性進行查驗,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補正材料;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材料,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確認(不予確認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文書;
5、事后監管責任:材料歸檔;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確認;
2、未說明不受理申請人申請或者不予行政確認的理由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確認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確認決定的;
4、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