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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41700003244799H/202109-00078 組配分類: 行政處罰
            發布機構: 市民政局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
            名稱: 安徽省民政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文號:
            發布日期: 2021-09-15
            索引號: 11341700003244799H/202109-00078
            組配分類: 行政處罰
            發布機構: 市民政局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
            名稱: 安徽省民政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文號:
            發布日期: 2021-09-15
            安徽省民政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發布時間:2021-09-15 12:02 來源:市民政局 瀏覽次數: 字體:[ ]

            一、社會組織管理類

            (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設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違法行為

            沒有造成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本基準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低于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本基準所稱“以下”均包含本數)的罰款(從重處罰)。

            2.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違法行為:

            沒有造成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違法行為:

            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報告重大事項,但沒有造成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未參加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者其他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連續兩年未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監督檢查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4.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

            沒有造成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5. 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

            違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規定,但沒有造成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違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規定,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違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規定,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6.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未按規定擅自從事經商、辦企業、有償中介等營利性經營活動,社會影響輕微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未按規定擅自從事經商、辦企業、有償中介等營利性經營活動,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未按規定擅自從事經商、辦企業、有償中介等營利性經營活動,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7.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違法行為:

            社會影響輕微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性質惡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8.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違法行為:

            社會影響輕微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性質惡劣,造成了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違法行為:

            沒有造成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2.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違法行為:

            沒有造成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違法行為:

            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報告重大事項,但沒有造成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未參加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者其他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連續兩年未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監督檢查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4.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

            沒有造成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5.設立分支機構的違法行為:

            分支機構沒有開展活動,沒有造成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分支機構已開展活動,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分支機構已開展活動,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6.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未按規定擅自從事經商、辦企業、有償中介等營利性經營活動,社會影響輕微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未按規定擅自從事經商、辦企業、有償中介等營利性經營活動,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未按規定擅自從事經商、辦企業、有償中介等營利性經營活動,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7.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違法行為:

            社會影響輕微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性質惡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8.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違法行為:

            社會影響輕微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違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性質惡劣,造成了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三)《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設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1.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違法行為:

            沒有造成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從輕處罰)。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一般處罰)。

            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撤銷登記(從重處罰)。

            2.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

            沒有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從輕處罰);

            造成經濟差額不足3萬元,并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一般處罰)。

            造成經濟差額在3萬元以上,情節嚴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從重處罰)。

            3.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

            沒有造成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從輕處罰)。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一般處罰)。

            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銷登記(從重處罰)。

            4.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違法行為:

            公募基金會當年用于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占上一年總收入60-70%的,非公募基金會當年用于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占上一年基金余額的7-8%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從輕處罰)。

            公募基金會當年用于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占上一年總收入50-60%,或者連續兩年為60-70%;非公募基金會當年用于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占上一年基金余額的6-7%,或者連續兩年為7-8%的,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一般處罰)。

            公募基金會當年用于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50%,或者連續三年均低于70%;非公募基金會當年用于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6%,或者連續三年均低于8%的,撤銷登記(從重處罰)。

            5.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違法行為:

            未按照規定時間參加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中弄虛作假,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從輕處罰)。

            未參加當年年度檢查,或者當年年度檢查不合格的,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一般處罰)。

            連續兩年未參加年度檢查,或者連續兩年年度檢查不合格的,撤銷登記(從重處罰)。

            6.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違法行為:

            主要信息公布不完整,或者不能覆蓋信息公布義務人的活動地域,或者未經審計公布財務會計報告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從輕處罰)。

            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信息失實的,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一般處罰)。

            公布虛假信息騙取社會信任,或者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拒不整改,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撤銷登記(從重處罰)。

            基金會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二、社會救助類

            (一)《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六十八條設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六十八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民政類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違法行為:

            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不足5000元的,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低于1.5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5倍以上低于2.5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四條和《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第二十七條設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四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第二十七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決定停止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追回非法獲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處以非法獲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違法行為: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從輕處罰)。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續時間在3個月以上但不足6個月的;或雖未在3個月以上,但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處冒領金額的1倍以上低于2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上,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處冒領低保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2.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違法行為: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及時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從輕處罰)。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及時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續時間在3個月以上但不足6個月的;或雖未在3個月以上,但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處冒領金額的1倍以上低于2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及時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上,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處冒領低保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三、養老服務類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66號)第四十六條設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違法行為:

            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一經發現,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從輕處罰)。

            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處1.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情形的一般處罰)。

            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情形的從重處罰)。

            2.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違法行為:

            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一經發現,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從輕處罰)。

            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處1.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情形的一般處罰)。

            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造成不良影響的,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情形的從重處罰)。

            3.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違法行為:

            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一經發現,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從輕處罰)。

            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處1.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情形的一般處罰)。

            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造成不良影響的,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情形的從重處罰)。

            4.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違法行為:

            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一經發現,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從輕處罰)。

            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處1.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情形的一般處罰)。

            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情形的從重處罰)。

            5.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違法行為:

            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一經發現,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從輕處罰)。

            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處1.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情形的一般處罰)。

            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情形的從重處罰)。

            6.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違法行為:

            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一經發現,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從輕處罰)。

            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處1.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情形的一般處罰)。

            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造成不良影響的,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情形的從重處罰)。

            7. 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違法行為:

            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一經發現,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從輕處罰)。

            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處1.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情形的一般處罰)。

            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造成不良影響的,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情形的從重處罰)。

            8.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違法行為:

            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一經發現,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從輕處罰)。

            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處1.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情形的一般處罰)。

            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造成不良影響的,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情形的從重處罰)。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參照上述基準施行。

            四、殯葬管理類

            (一)《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設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違法行為:

            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殯儀服務站建筑面積不足200平方米的,或者擅自興建公墓占地面積不足10畝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殯儀服務站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的,或者擅自興建公墓占地面積在10畝以上不足30畝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殯儀服務站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擅自興建公墓占地面積在30畝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從重處罰)。

            (二)《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設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違法行為:

            占地面積超出標準的墓穴數量不足10個,或墓穴占地面積超出標準1倍以上不足2倍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從輕處罰)。

            占地面積超出標準的墓穴數量在有10個以上不足50個,或墓穴占地面積超出標準2倍以上不足5倍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占地面積超出標準的墓穴數量在50個以上,或墓穴占地面積超出標準5倍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從重處罰)。

            (三)《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和《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設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違法行為:

            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制造、銷售額不足5萬元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制造、銷售額在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制造、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從重處罰)。

            2.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違法行為:

            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制造、銷售額不足1萬元的,給予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制造、銷售額在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給予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2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制造、銷售額在5萬元以上的,給予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3倍的罰款(從重處罰)。

            五、區劃地名類

            (一)《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設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應當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并由所在地負責管理該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違反《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規定,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違法行為:

            故意損毀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致使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棱角、文字遭到簡單破環,但沒有影響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實地位置的,應當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處低于500元的罰款(從輕處罰)。

            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致使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不易辨認或部分消失,不須重新測定原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具體位置,可在原地修復或原地重新樹立的,應當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處500元以上低于800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致使界樁完全損壞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完全消失,須重新測定原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具體位置并重新樹立的,應當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設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規定,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違法行為:

            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沒有違法所得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并處1000元以上低于3000元的罰款(從輕處罰)。

            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有違法所得但不足5000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并處3000元以上低于5000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六、彩票管理類

            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設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

            (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1.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0日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罰款(從輕處罰)。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10日以上不足20日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超過2000元低于5000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20日以上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2.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違法行為:

            首次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罰款(從輕處罰)。

            再次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超過2000元低于5000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3次以上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3.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

            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對同業者沒有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影響不大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罰款(從輕處罰)。

            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對同業者造成一定影響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超過2000元低于5000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對同業者造成較大或者嚴重影響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4.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違法行為:

            初次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罰款(一般處罰)。

            再次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超過2000元低于5000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3次以上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5.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違法行為:

            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銷售金額在不足5000元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罰款(從輕處罰)。

            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銷售金額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超過2000元低于5000元的罰款(一般處罰)。

            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銷售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七、慈善活動監督檢查類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條設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慈善組織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且有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為:

            慈善組織違法所得金額在五萬元以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從輕處罰)

            慈善組織違法所得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般處罰)。

            慈善組織違法所得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設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第一百零一條 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

            (二)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

            (三)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

            (四)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驗證義務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1.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違法行為:

            違法募集的財產金額(價值)在一萬元以下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從輕處罰)。

            違法募集的財產金額(價值)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般處罰)。

            違法募集的財產金額(價值)在三萬元以上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2.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違法行為:

            違法募集的財產金額(價值)在五千元以下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從輕處罰)。

            違法募集的財產金額(價值)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般處罰)。

            違法募集的財產金額(價值)在一萬元以上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3.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違法行為:

            違法募集的財產金額(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從輕處罰)。

            違法募集的財產金額(價值)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般處罰)。

            違法募集的財產金額(價值)在十萬元以上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4.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違法行為:

            采取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的公開募捐方式,出現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違法行為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從輕處罰)。

            采取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的公開募捐方式,出現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違法行為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般處罰)。

            采取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等其他公開募捐方式,出現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違法行為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條設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第一百零五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

            1.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違法行為:

            用于非慈善目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的總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從輕處罰)。

            用于非慈善目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的總金額在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般處罰)。

            用于非慈善目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的總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2.未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違法行為:

            屬慈善組織或者信托公司在組織架構內違法決策,集體決定不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從輕處罰)。

            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擅自決定不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但慈善組織或信托公司已經根據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了信托事務處理情況、信托財產管理使用情況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般處罰)。

            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擅自決定不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并且慈善組織或信托公司也沒有根據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信托事務處理情況、信托財產管理使用情況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

            八、志愿服務行政管理類

            《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七條設定的行政處罰實施基準:

            第三十七條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報酬;情節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并處所收取報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1.志愿服務組織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且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

            在一次志愿服務活動中就一項志愿服務內容向一名志愿服務對象收取(變相收取)報酬金額在50元以上的,或者在一次志愿服務活動中就一項志愿服務內容被收取(變相收取)報酬的志愿服務對象在50人次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

            其中,前述報酬金額在50元以上不足100元,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報酬,并處所收取報酬一倍以上低于二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前述報酬金額在100元以上不足200元,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報酬,并處所收取報酬二倍以上低于三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前述報酬金額在200元以上,或前述志愿服務對象在50人次以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報酬,并處所收取報酬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2.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且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

            在一次志愿服務活動中就一項志愿服務內容向一名志愿服務對象收取(變相收取)報酬金額在100元以上的,或者在一次志愿服務活動中就一項志愿服務內容被收取(變相收取)報酬的志愿服務對象在10人次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

            其中,前述報酬金額在100元以上不足200元,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報酬,并處所收取報酬一倍以上低于二倍的罰款。(從輕處罰)。

            前述報酬金額在200元以上不足300元,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報酬,并處所收取報酬二倍以上低于三倍的罰款。(一般處罰)。

            前述報酬金額在300元以上,或前述志愿服務對象在10人次以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報酬,并處所收取報酬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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