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00003244967K/202107-00132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發文機關: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成文日期: | 2021-07-10 | 發布日期: | 2021-07-10 |
| 發文字號: | 宣政辦秘〔2021〕38號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標 題: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國旗國徽使用管理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市政府總值班室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3022748 |
| 索引號: | 11341700003244967K/202107-00132 | ||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 發文機關: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 成文日期: | 2021-07-10 | ||
| 發布日期: | 2021-07-10 | ||
| 發文字號: | 宣政辦秘〔2021〕38號 |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 標 題: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國旗國徽使用管理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市政府總值班室 |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3022748 |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規范國旗國徽使用管理的通知
宣政辦秘〔2021〕3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對我市國旗國徽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調研,指出了我市存在國旗應掛未掛、國徽懸掛不規范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國旗升掛和國徽懸掛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以下簡稱《國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以下簡稱《國徽法》)的規定,現就規范國旗國徽使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嚴格遵守《國旗法》《國徽法》,維護國旗國徽的尊嚴,尊重和愛護國旗國徽,依法使用國旗國徽。
二、根據《國旗法》《國徽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機構和場所,應當將國旗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應當懸掛國徽的機構和場所,應按照《國徽法》要求懸掛國徽。
三、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四、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于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商業廣告;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私人慶吊活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五、全市各地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旗法》和《國徽法》規定的范圍和方式使用國旗國徽,做到規范嚴肅。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的單位,要指定人員負責國旗的升降和國旗國徽的日常保養維護,不得升(懸)掛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國徽,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國徽。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后,活動主辦方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國徽。
六、全市各地各單位應當將國旗國徽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全市中小學應當教育學生了解國旗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旗升掛使用規范和升旗儀式禮儀,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國旗國徽知識,引導公民和組織正確使用國旗國徽及其圖案。市司法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國旗法》《國徽法》的宣傳力度,增強全市各級各單位和全體市民的法律意識。
七、市教體、住建、衛健、公安、交通運輸、城管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管理范圍內國旗國徽升(懸)掛、使用、制作、銷售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城市主要街區和道路沿街升掛國旗、懸掛國徽的監督管理,對不合規的情況及時予以整改。市政府辦公室將會同有關單位對貫徹執行《國旗法》《國徽法》和落實國旗國徽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實施監督管理。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