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強港口岸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規劃發〔2021〕132號)》文件規定,省交通運輸廳、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出臺了《關于印發安徽省港口岸線精細化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皖交規劃〔2021〕49號)》,要求各地市制定公用碼頭港口岸線利用效率指標(包括單位泊位岸線吞吐量和量能比指標)。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和市政府關于宣城港口資源整合工作總體部署,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線資源,提升港口岸線利用效率,規范港口建設經營活動,促進港口轉型升級和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安徽省港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池州、蕪湖、蚌埠等沿江和內河港口地市經驗做法,制定本細則。
二、主要內容說明
第一條是關于出臺細則的主要目的和依據。目前隨著宣城市蕪申運河、水陽江、汪聯河等航道的整治完成,水運通道已打通,水運經濟發展前景向好。港口岸線作為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為服務地方經濟發展和降低大宗貨源企業運輸成本,合理開發我市港口岸線資源,防止岸線資源浪費和避免港口同質化競爭,出臺本細則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二條是關于細則的適用范圍。依據《安徽省港口條例》第二條和《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出臺的。
第三條是關于細則的原則。依據《安徽省港口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第四條、第五條是關于港口岸線資源管理體系的規定。依據《安徽省港口條例》第四條,規定港口岸線的主管及其相關管理部門。
第六條是港口岸線禁止使用條件。依據《安徽省港口岸線精細化管理實施細則》第六條 ,規定港口岸線原則上不得占用,確需占用,需調規。
第七條是關于港口項目立項前需征求岸線主管部門意見。依據《安徽省港口條例》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是港口岸線使用相關要求。依據《安徽省港口岸線精細化管理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
第九條是細則的核心條款。主要是按照作業區規定新建港口碼頭需達到的條件,規定了公用生產性碼頭岸線利用效率指標。
第十條、第十一條是對建設港口項目,實施岸線審批材料的規定。依據《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是關于臨時港口岸線使用的要求,規定不得建設永久性設施。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是規定建設港口設施需取得岸線批準文件及岸線逾期未開工建設要求。
第十五條是規定交通運輸部門實施港口資源整合有關情形。
第十六條是規定岸線批準后,辦理變更或注銷的有關情形,依據依據《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是規定岸線批準后的事中、事后監管及履職要求。
第二十一條是規定漁業及軍事港口岸線管理,依據《安徽省港口條例》第五十六條。
三、相關參數設定
(一)量能比的確定
根據相關研究成果,一般情況下,碼頭吞吐量與碼頭設計通過能比值為1:1.2時,碼頭適應度最好,即量能比值為0.83時,碼頭量能屬于基本平衡的狀態,當量能比低于0.83時,屬于吞吐量不飽和狀態,碼頭效率和效益并未得到充分發揮,當量能比大于1時,碼頭吞吐量超過設計吞吐量,則屬于滿負荷的運營狀態。因此設置宣城港作業區量能比準入限值為0.83,即作業區現狀近年量能比平均值高于0.83時,方可啟動同類貨種碼頭岸線使用申請的審批。對于現狀量能比為0的作業區,為新開發,不采取量能比值為準入標準。
(二)單位泊位岸線吞吐量的確定
根據《宣城港總體規劃(修訂)》,結合現狀碼頭的“單位泊位岸線吞吐量”數值和航道等級,將新增港口碼頭單位泊位岸線吞吐量參數劃分為三個等級,即三級航道上的主要作業區、三級航道上的一般作業區和四級及以下航道上的作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