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政府信息的管理,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及時準確,促進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的制度化、規范化,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機制。
第一條 本機制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二條 本機制適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府信息的動態調整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動態調整,可參照本機制執行。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本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審查范圍包括: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信息;
(四)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
(六)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第四條 行政機關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廢止的,應當依據清理結果,在文件廢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清理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重新標注有效性。
第六條 行政機關每年對本單位不予公開的信息以及依申請公開較為集中的信息進行全面自查,發現應公開未公開的信息應當公開,可轉為主動公開的應當主動公開,自查整改情況應及時報送本級政府辦公室。各級政府辦公室要定期抽查,對發現的應公開未公開等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七條 本機制由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機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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