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城市殘疾人聯合會 宣城市教育體育局
宣城市公安局 宣城市民政局
宣城市財政局 宣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宣城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4月17日
宣城市困難殘疾人康復工程實施方案
為改善困難殘疾人醫療康復狀況,著力提高困難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水平,根據省、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省困難殘疾人康復工程實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困難精神殘疾人藥費補助
(一)目標任務
2023年,為全市4080名(含廣德)困難精神殘疾人提供藥費補助。補助經費專項用于精神殘疾人治療精神疾病的藥費補助,提倡使用治療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藥物。
(二)補助標準
每人每年藥費補助1000元,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與市縣財政共同承擔。省級補助部分,由省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方式撥付至各縣級財政部門。不足部分由縣級財政兜底。縣級殘聯負責審核、統計匯總補助對象基本情況,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將補助資金打卡發放至補助對象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并標識“殘補”或“精補”。
(三)項目管理
困難精神殘疾人藥費補助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各縣(市、區)殘聯要對上一年度受助對象進行年審,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調整并書面告知。
各縣(市、區)殘聯負責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及有關報送工作,及時將補助對象基礎信息和補助情況錄入“殘疾人精準康復系統”。
新增補助對象本人或其監護人要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殘聯提出申請,填寫《困難精神殘疾人藥費補助審批表》(附件3),同時出具以下證明材料(已實行擴面或全覆蓋的地區自行確定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有效期內的精神類別殘疾人證;
2.精神病門診或住院治療病歷等證明材料。
對個別有肇事肇禍傾向或行為、影響社會安定,經醫院鑒定后確系困難精神障礙患者而本人不愿意辦理殘疾人證的,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監護人申請、鄉鎮(街道)及以上殘聯審核,應予納入精神殘疾人藥費補助范圍,其相關申請、審批證明等資料應專項收集管理。
(四)實施要求
1.各縣(市、區)殘聯要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堅持制度銜接,接受社會監督,使真正困難的精神殘疾人得到藥費補助。應結合各地實際,優先考慮將錄入公安機關治安重點人管理信息系統的困難精神殘疾人納入補助范圍。
2.各縣(市、區)殘聯和財政部門要用好、管好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違反資金使用規定或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單位及個人,將追究責任。各級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要充分發揮本部門職能,協助做好項目的實施,確保符合條件的對象得到救助。
3.各縣(市、區)殘聯等相關部門要重視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切實提高項目實施知曉率、滿意度。通過各種媒體宣傳黨和政府對廣大精神殘疾人的關愛,宣傳典型受助對象醫治康復事例,動員社會對殘疾人康復工作給予更多的支持,努力營造扶殘助殘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殘疾兒童康復救助
(一)目標任務
2023年,為611名符合條件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提供康復訓練救助;為60名殘疾兒童適配假肢矯形器或其他輔具提供救助。
(二)補助標準
1.康復訓練救助標準:低視力兒童補助標準為500元/人/月,每人每年補助1個月;全盲兒童補助標準不少于1600元/人/年(限3年1次)。聽力、言語、智力、孤獨癥和肢體殘疾兒童補助標準不低于1300元/人/月,生活補助標準不低于250元/人/月,每人每年補助10個月。具體按各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意見執行。所需經費由省、市通過轉移支付方式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縣級財政兜底。
2.假肢矯形器及輔具適配救助標準:殘疾兒童適配假肢矯形器每人補助5000元,適配輔具每人補助1500元,包含產品(材料)購置、評估、制作、服務費等。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統籌安排。
(三)資金撥付
1.殘疾兒童康復訓練救助、適配假肢矯形器和其他輔具等項目經費,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撥付至各縣(市、區)財政部門。
2.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經費由各縣(市、區)殘聯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按規定支付。資金撥付應當依據當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相關規定執行,按照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支付的要求落實。
3.在定點醫療康復機構進行康復的,所發生的費用符合當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目錄的按規定報銷。
4.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可統籌用于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矯形器和輔具適配等。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適當增加殘疾兒童在訓期間的生活補貼,以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生活補貼資金打卡發放。
(四)項目管理
1.根據省、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機構康復服務協議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要求,各縣(市、區)殘聯要會同教體、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結合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要求,對定點機構加強服務監督與協議管理,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對服務協議履行情況進行考核驗收,規范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優先將符合條件的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納入各縣(市、區)殘聯定點康復機構。各縣(市、區)出現定點機構新增及退出情況的,及時向市殘聯備案。
2.在選擇定點康復機構和轉介安置工作中,各縣(市、區)殘聯要尊重殘疾兒童監護人的意愿,方便其根據工作和生活需要,選擇符合條件的定點機構進行康復訓練。對于選擇省外定點康復機構的,需經縣級殘聯組織審核同意,在有關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由縣級殘聯組織商同級財政部門明確結算辦法。
3.各縣(市、區)殘聯要與定點機構簽訂康復服務協議,雙方按協議規定承擔各自責任與義務。殘聯組織和定點機構要嚴格遵循協議約定,認真履行服務協議。加強風險防控,提高服務質量。各縣(市、區)殘聯要督促定點機構依據省、市殘聯關于困難殘疾人康復工程和精準康復服務有關文件要求,提高責任意識,強化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條件,優化服務流程,為殘疾兒童提供質優價廉、規范便捷的康復服務,提高服務對象滿意度。
4.確保殘疾兒童真實在訓,嚴禁名下無人、空占救助名額套取項目資金。殘疾兒童因病(事)終止康復訓練7個工作日以上,定點康復機構應及時向屬地殘聯備案;救助對象無故中途終止康復訓練或無故半個月未歸者,即視為自動放棄,機構應在事發后10個工作日內通報其戶籍所在縣(市、區)殘聯及時查詢督查復訓或安排替補,并報市殘聯備案。
5.定點機構須與每位在訓殘疾兒童監護人簽訂屬地殘聯制訂的規范制式的康復安置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按照康復訓練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保障在訓兒童訓練時間,不斷提高訓練質量和訓練效果。
6.各縣(市、區)按照《關于規范全省殘疾兒童康復檔案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規范的殘疾兒童康復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務協議期滿后五年,定點機構應當保護殘疾兒童及其監護人的個人信息。
7.殘疾兒童輔具、假肢矯形器適配評估由各縣(市、區)成立專業技術組自行完成,確有困難的縣(市、區)可委托市殘疾人康復中心(輔助器具服務中心)協助完成。
8.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實行動態監管。縣級殘聯負責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及有關報送工作。應及時將救助對象基礎信息和康復情況錄入“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綜合管理平臺系統”,及時審核、服務,提高經辦服務時效。
9.相關部門以適當方式公示受助對象基本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10.各縣(市、區)殘聯應當會同教體、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監督,對違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及服務協議約定的定點機構,應視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暫停、取消其資格,或按有關規定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對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11.各縣(市、區)殘聯要高度重視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定點康復機構進行安全管理工作檢查。
困難殘疾人康復工程是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行動和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落實中的重點工作,各地要聚焦殘疾人康復需求,強化基本康復保障,提高精準調度和科學監督水平。省市殘聯將采取聘請第三方機構和日常督查考評等方式對全市殘疾人康復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本實施方案由市殘聯、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