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市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指的是哪些范圍?
根據《安徽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長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禁捕的通告》(皖農漁[2020]206號),我市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水域為水陽江干流、青弋江干流和5個水生生物保護區。
水陽江干流:寧國市東津河與西津河交匯處,經當涂縣三汊河至當涂縣金柱關河口,包括姑溪河干流。
青弋江干流:涇縣陳村水庫壩下至蕪湖市關門洲(寶塔根)。 5個水生生物保護區:青龍湖光倒刺鲃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寧國市黃緣閉殼龜自然保護區(縣級),徽水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旌德縣平胸龜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登源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二、我市禁止垂釣的水域范圍有哪些?哪些地方可以垂釣?
我市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水域水陽江干流、青弋江干流和5個水生生物保護區,這些水域常年禁止一切垂釣;另外還有季節性禁漁區如南漪湖(禁漁期每年3月20日—8月28日),東、中、西津河(禁漁期每年2月1日—7月31日),徽水河涇縣段(禁漁期每年3月1日—6月30日),這些區域在禁漁期內禁止垂釣。
除上述區域以外的其他天然水域,可以進行一人一桿一線一鉤的娛樂性休閑垂釣,如水陽江的支流宛溪河、裘公河等(飲用水源保護地等除外)都可以進行娛樂性休閑垂釣,但休閑垂釣也必須遵守休閑垂釣的管理規定。
三、違法垂釣的處罰依據有哪些?
1、根據最新修改的《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不得從事捕撈活動,不得垂釣,不得收購、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垂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可以并處二百元罰款。
2、根據《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21年第5號)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規定,在長江流域以水生生物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和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垂釣,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3、根據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第五條第(一)款:非法捕撈、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垂釣進行捕撈的;在禁捕區域、禁捕期限內垂釣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法查處。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第三十八條: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五十三條: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內從事生產性捕撈,或者在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禁捕期間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漁船、漁具和其他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根據2020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的捕撈工具和方法捕撈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罪處罰。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發布長江流域禁用漁具名錄的通告》,擬餌復鉤釣具(釣鉤數7鉤及以上)、真餌復鉤釣具(釣鉤數7鉤及以上)、鉤刺耙刺(僅限錨魚、武斗竿)等屬于禁用漁具,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這些禁用釣具垂釣,可能構成犯罪進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對于違法垂釣行為的處罰有多種,執法機關將結合具體違法情節、社會危害性等不同情況,綜合衡量進行依法處罰。垂釣也是獲取漁獲物的一種方法,在禁漁期、禁漁區垂釣,根據具體情況,垂釣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垂釣進行捕撈”,依照違法捕撈進行處罰。對于違法垂釣的處罰,根據具體情況,處罰種類有:沒收漁獲物,另外可以處警告、200元罰款、1000元以下罰款、依照違法捕撈進行處罰等,最嚴重的可能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休閑垂釣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對休閑垂釣目前主要有下列規范性文件進行了規定:
1、農業農村部長江流域漁政監督管理辦公室《關于加強和規范長江流域垂釣管理工作的通知》;
2、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長江流域垂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辦長漁[2020]3號);
3、《安徽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和規范天然水域垂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農漁函[2020]596號);
4、宣城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垂釣活動管理的通知》(宣農漁[2021]5號)等。
主要內容有:嚴格禁止多線多鉤、長線多鉤、單線多鉤等對水生生物資源破壞較大的釣具釣法,原則上只允許一人一桿、一線、一鉤(單鉤),不得使用各類探魚設備和視頻輔助裝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進行垂釣;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誤捕誤釣保護動物,必須及時放回原水體。嚴格禁止休閑垂釣漁獲物買賣交易,有交易行為的視同非法捕撈。 釣魚產生的垃圾要清理帶走,不得破壞水體生態環境和岸線環境。
五、禁用漁具漁法有哪些?
1、禁用漁具:詳見2021年《農業農村部關于發布長江流域禁用漁具名錄的通告》;
2、禁用漁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禁止使用電力、魚鷹捕魚和敲舟古作業。
六、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漁具漁法進行捕撈或垂釣,將面臨什么處罰?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規定:
第三條 在內陸水域,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暴力抗拒、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尚未構成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的;
(二)二年內曾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水生生物資源或者水域生態造成嚴重損害的;
(四)糾集多條船只非法捕撈的;
(五)以非法捕撈為業的。
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根據漁獲物的數量、價值和捕撈方法、工具等,認為對水生生物資源危害明顯較輕的,綜合考慮行為人自愿接受行政處罰、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等情節,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解讀人:宣城市禁捕辦 聯系電話:0563-3022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