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成年孤兒合法權益,促進其自立自強,更好地融入社會,根據《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等14部門關于進一步推進兒童福利機構優化提質和創新轉型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安徽省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后安置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民政局等11部門聯合制定《宣城市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后安置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決策背景及依據
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重視支持下,我市兒童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兒童“養治教康安+社會工作”能力水平持續提升,但機構養育成年孤兒安置方面仍缺乏制度性安排。機構集中養育的成年孤兒,由于家庭生活缺失,在福利機構中度過一生,不利于成年孤兒自我發展和自立自強。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兒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兒童福利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3號)《民政部等14部門關于進一步推進兒童福利機構優化提質和創新轉型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民發〔2021〕44號)《安徽省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后安置暫行辦法》(皖民兒童字〔2022〕7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出臺了《實施細則》。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深刻認識做好兒童福利工作的重要性,認識加強孤兒成年后妥善安置對保障孤兒發展權益、提升孤兒生活品質的重要意義,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政領域及兒童工作方面的重要論述,持續提高政治站位,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上來,發揮民政部門“兜底保障”作用,完善兒童福利服務保障體系建設,切實維護福利機構兒童的發展權益,保障福利機構成年孤兒得到妥善安置。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為進一步提升我市兒童福利保障工作水平,完善我市兒童福利機構供養的孤兒保障制度體系建設。根據《安徽省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后安置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參考借鑒省內其他市政策,在實地調研、座談交流的基礎上,市民政局于2023年10月起草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2023年10月,我局將征求意見稿書面發至市教體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農業農村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醫保局、市殘聯等市直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建議,收到市財政局反饋意見并全部采納。2024年4月,市民政局將修改完善后征求意見稿再次書面發至市直有關部門和7個縣市區民政局征求意見建議,收到廣德市民政局、市殘聯反饋意見共4條。根據相關單位所反饋的意見,對征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實施細則》。2024年5月11日-6月11日通過市民政局門戶網站公開征集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截至2024年6月11日,未收到相關意見建議。
2024年7月26日,市民政局兒童福利科向局辦公室(規劃財務和政策法規科)報送了《關于對<宣城市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后安置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提請審核的函》,8月7日局辦公室(規劃財務和政策法規科)出具《關于<宣城市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后安置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的合法性審核意見》,認為《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規定。
2024年8月16日,經市民政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24年9月3日正式印發。
四、工作目標
全面分析我市兒童福利機構成年后孤兒實際情況,根據其身體條件及精神狀態等因素,結合其自身發展意愿,開展分析研判,確保孤兒成年后得到妥善安置。全面排查成年后孤兒步入社會后可能面臨的各類問題,并給予相關政策支持及安置補貼,保障其順利融入社會。
五、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分七章22條,分別為總則、評估、社會安置、集中供養、職責分工、監督管理、附則,對安置對象、安置方式、安置程序、工作時效、工作要求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進一步規范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后安置工作,切實保障孤兒合法權益。
一是實施分類安置。《實施細則》明確安置對象為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年滿18周歲的孤兒,實施兩種安置模式:社會安置和集中供養。社會安置是指將符合條件的成年孤兒由兒童福利機構集中供養轉向回歸社會和融入正常社會生活。集中供養是指將對不具備社會安置條件、不能正常融入社會的成年孤兒由兒童福利機構轉入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等機構進行集中供養。
二是優化安置流程。《實施細則》要求,兒童福利機構應在孤兒年滿18周歲前6個月內對其進行綜合評估。仍在校就讀的安置對象,待其畢業、退學等不再就讀后1個月內進行評估。在部隊服役的安置對象,待其退役后1個月內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安置方案,在孤兒成年之前1個月將安置方案報主管民政局審批。跨區域養育的成年孤兒,原則上由區域兒童福利機構提出安置方案,報機構所屬設區的市民政部門會同市直相關單位審批。區域兒童福利機構內孤兒,能確定撿拾地的(移交時公安機關所在行政區),成年后由撿拾地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安置。不能確定撿拾地的,由設區市民政部門統籌安置。
三是細化安置措施。《實施細則》明確,對符合社會安置條件的成年孤兒,作出安置批復的民政部門要聯合同級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社、住建、農業農村、退役軍人事務、醫保、殘聯等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做好成年孤兒安置工作。對于需要進行集中供養安置的人員,由安置對象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特困供養人員認定辦法對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進行人員認定。對于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相關人員要轉到相應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
四是強化監督檢查。《實施細則》要求,各市民政部門要通過“四不兩直”等方式對孤兒成年后妥善安置工作進行實地督導,協同相關部門對兒童福利機構安置對象的安置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發現薄弱環節和工作漏洞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整改到位。民政部門在安置過渡期內應加強對安置對象使用安置補貼資金的監督,確保安置經費專款專用、專人專用。在工作中注意挖掘、培養典型,總結提煉經驗做法,推廣好的典型。
六、創新舉措
一是“一人一案”個性化安置。《實施細則》要求,兒童福利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孤兒的生活自理、勞動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精神狀態等情況,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則,制定安置方案,細化安置舉措。
二是明確評估工作的具體內容。《實施細則》要求,兒童福利機構應在孤兒年滿18周歲前6個月內對其是否具備回歸社會的勞動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以及精神狀況、身體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明確了具備一定獨立生活能力、具備一定社會適應能力的條件,以及納入集中供養的情形。
三是無縫銜接救助政策。《實施細則》要求做好相關救助政策銜接,確保安置對象保障到位、安置工作順暢高效。兒童福利機構在孤兒成年前1個月按規定為機構安置孤兒辦理特困人員供養救助或低保申請,確保孤兒年滿18周歲次月起停發孤兒基本生活費,計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等。
四是細化社會安置各部門職責。《實施細則》明確,對符合社會安置條件的成年孤兒,作出安置批復的民政部門將安置方案和審批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提請協調同級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社、住建、農業農村、退役軍人事務、醫保、殘聯等部門,相關單位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做好成年孤兒安置工作。
五是發放安置補貼。《實施細則》明確,為保障孤兒成年后積極融入社會,對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后給予一次性安置補貼。宣城市兒童福利院社會安置的成年孤兒,補貼標準為上年度集中養育孤兒基本生活月度保障標準的24倍。各縣市區兒童福利機構可參照執行。安置經費用于補助安置對象基本生活、基本醫療保險、租住房屋、購買生活必需品等費用,幫助孤兒解決社會安置的主要困難。
六是設置安置過渡期。《實施細則》明確,設置5年的成年孤兒社會安置過渡期,過渡期內兒童福利機構每年要組織對安置對象至少開展1次適應社會生活狀況評估。對經評估確實無法融入社會生活的安置對象,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報告作出社會安置批復的民政部門,申請重新安置。
七、保障措施
市級民政部門將協同財政、住房保障、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對兒童福利機構安置對象的安置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針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將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整改落實情況;對整改不到位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繳已撥資金,并依法追究責任。
八、政策咨詢方式
咨詢單位:宣城市民政局兒童福利科
聯系方式:0563-3024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