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專家庫(以下簡稱民爆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以下稱民爆行業)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民爆專家庫及專家的管理,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民爆專家庫的日常管理和專家的考核。
第三條 省民爆專家庫專家的產生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從省內民爆企業、科研院所、高校中從事民爆行業工作的人員中聘任。
民爆專家庫設綜合管理類和技術類。技術類包括:工業炸藥及其制品類、工業雷管類、機電工程類、安全評價類、民爆行業信息化類等。
第四條 省民爆專家庫專家的主要職責:
(一)參與民爆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以及技術標準的研究咨詢;
(二)參與我省民爆行業安全生產重大科研課題或重大事項的研究;
(三)參與對民爆物品生產許可、安全生產許可、銷售許可及其年檢的現場核查;參與民爆行業科技、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參與民爆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安全條件考核、安全設施核查;參與民爆科研項目立項審查、鑒定;報廢生產線銷爆方案評審、驗收;應急預案評審等;
(五)參與省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安全現狀評估、安全隱患整改的核查等工作;
(六)參與民爆行業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產宣傳普及等活動;
(七)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提出應急處置措施,為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并接受委托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應邀對民爆企業發展戰略和技術改造方案進行論證,對安全管理、工藝技術和產品質量等方面提供咨詢服務;
(九)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省民爆專家庫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工作認真負責,態度科學嚴謹,具備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熟悉國家和省民爆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技術標準,具備一定的理論基礎和專業知識;
(三)具有國家認可的中高級技術職稱或具有豐富從業經驗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安全評價師;
(四)從事民爆安全生產、科研、教學、技術、質量檢測、安全評價10年以上,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所在單位支持其承擔相關的民爆行業工作。
對經驗豐富、能力突出、成績顯著的人員,可以不受職稱、資歷的限制破格聘用。
第六條 省民爆專家庫專家的聘任程序:
(一)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申報推薦工作;
(二)個人提出申請,填寫《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專家庫人選推薦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所在單位推薦,對申請材料審核并簽署推薦意見;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匯總,提出聘任人員名單;
(四)審核確認后,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網站對擬納入專家庫的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一周;
(五)公示結束后,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聘任,同時頒發專家聘書,并向全省民爆行業公布民爆專家庫名單。
(六)工業和信息化部民爆行業專家咨詢委員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中的我省民爆行業從業者,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直接聘任。
第七條 省民爆專家庫專家聘任期限為5年。
第八條 各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民爆企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民爆專家庫中選聘專家擔任有關工作任務。
第九條 省民爆專家庫專家開展工作時,享有以下權利:
(一)提出意見或建議前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相關資料;
(二)不受他人干預,自主做出技術審查結論或鑒定意見的權利;
(三)接受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委托,協助執法人員進入有關現場檢查、調查、取證的權利,調閱有關文件、記錄或技術資料的權利;
(四)參加行業有關會議、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的權利。
第十條 省民爆專家庫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加強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自身專業知識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積極參加行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專家職責范圍內工作,因故不能參加活動的,應及時說明原因;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快速趕赴事故現場,協助進行調查分析,提出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對策,輔助指揮決策;
(四)在完成相關任務后,應按要求向邀請或委托單位提交書面報告,并保守相關商業和技術秘密;
(五)對參與相關工作可能會影響結果公正性的,專家應主動提出回避。
對以下情況,專家應主動提出回避:
1.本人參與項目的相關工作可能會影響評審結果公正性的;
2.擬參加建設項目中的安全評價(包括安全技術咨詢)、安全質量檢測等報告與本人或所在單位有直接關系的;
3.擬參加建設項目與本人有經濟技術利益關系的。
第十一條 因身體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或自行提出不再擔任省民爆專家庫專家的,應及時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報告并解除聘任關系。
第十二條 省民爆專家庫專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解除聘任關系:
(一)無正當理由3次以上不參加委派任務的;
(二)在執行任務期間,工作不負責任、違背客觀實際、有失公正的;
(三)在執行任務中降低標準、弄虛作假,向有關部門提供不實情況或結論的;
(四)擅自以省民爆專家庫專家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的;
(五)擅自泄露有關秘密的。
第十三條 專家承擔工作后,專家組組長應會同組織單位對專家的表現進行客觀公正的考核評價,考核評價分為以下四級:
(一)優秀:在工作中能客觀公正地評價項目狀況,提出的建議對項目改進或防止失誤有重大影響,并能積極承擔專家組的有關工作;
(二)稱職:在工作中能客觀公正地評價項目狀況,提出的建議對項目有一定的借鑒作用,并能較好地完成專家組安排的有關工作;
(三)基本稱職:工作中能發表個人見解,并能完成專家組安排的有關工作;
(四)不稱職:不能客觀公正地評價項目狀況或未能完成專家組交辦的工作。
第十四條 對專家的考核結果,應及時通報專家本人;被考核專家有異議的,有權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提出申訴,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應及時調查情況并作出裁決。
對專家組組長的考評工作,由組織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專家的費用支付,按照以下辦法進行:
(一)參加省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研討咨詢活動,專家的差旅費由專家所在單位承擔;
(二)參加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進行的安全監督檢查、許可換證及年檢現場核查等活動,專家的差旅費用和工作補助費用由相關組織單位承擔;
(三)參加企業的項目驗收、技術服務、培訓咨詢等活動,專家的差旅費用和工作補助費用由相關邀請企業承擔。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