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整治】宣城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五批典型案例(制止餐飲浪費專刊)
發布時間:2024-11-22 15:01
來源:市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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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市各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省市場監管局和市委、市政府統一部署,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把制止餐飲浪費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堅持行政執法與宣傳教育相結合,依法查處多起浪費食品的違法行為,現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宣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老絲瓜排檔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5月29日,宣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宣城市宣州區貍橋鎮老絲瓜排檔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21日,宣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宣州區貍橋鎮老絲瓜排檔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也未在經營場所內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等相關提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宣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廣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劉齊才飯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10月31日,廣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廣德縣誓節鎮劉齊才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10月23日,廣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廣德縣誓節鎮劉齊才飯店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也未在經營場所內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等相關提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廣德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寧國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福滿堂飯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10月9日,寧國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寧國市福滿堂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25日,寧國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寧國市福滿堂飯店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也未在經營場所內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等相關提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寧國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陌生緣客棧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7月11日,涇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涇縣查濟陌生緣客棧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3日,涇縣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涇縣查濟陌生緣客棧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也未在經營場所內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等相關提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涇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績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山水一號客棧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7月19日,績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績溪縣山水一號客棧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11日,績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績溪縣山水一號客棧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也未在經營場所內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等相關提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績溪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勤儉節約是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市場監管部門將積極發揮職能作用,督促餐飲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反餐飲浪費提醒、提示制度,引導消費者節約點餐、杜絕浪費,倡導文明用餐“新食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