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徽省市場監管局的統一部署,宣城市市場監管局繼續深入開展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行動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集中力量,重拳出擊,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違法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件。現選取部分典型案例(第四批)予以發布。
一、宣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宣城市宣州區心緣老年公寓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4年7月9日,宣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宣城市宣州區心緣老年公寓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849.98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30日,宣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心緣老年公寓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門上貼有“老有所醫”廣告標語,門頭標有“醫養結合、老有所醫”金邊發光字廣告標語,當事人未能提供前述標語依據來源。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醫養結合機構資質,且未開展醫療服務情況下,在經營場所入口處發布虛假廣告標語,上述廣告系當事人在某電腦服務社預定并制作。執法人員檢查后,責令當事人拆除了違法廣告并張貼公告,消除影響。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宣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二、郎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郎溪縣一鼎車行經營改裝電動自行車導致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案
2024年 11月25日,郎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郎溪縣一鼎車行經營改裝電動自行車,導致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違法行為,作出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 10月 25日,郎溪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郎溪縣一鼎車行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2輛電動自行車加裝相關裝置,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的圖片不一致。經查,當事人從無錫電動自行車配件市場購進相關裝置后,自行進行加裝后對外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郎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三、廣德市場監管局查處王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案
2024年6月26日,廣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王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酮體13.355千克、沒收違法所得2146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8日,廣德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太極商城農貿市場內商戶進行現場檢查,在王某攤位上發現未加蓋檢疫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的豬胴體13.355千克,現場不能提供上述豬胴體的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經查,2024年5月8日,王某自行屠宰生豬,豬肉未按規定進行檢疫即對外銷售。王某違法銷售的豬肉約90千克,其中大部分在宰殺現場銷售,剩余13.355千克豬肉被王某帶至其經營場所進行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廣德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四、寧國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胡某無照經營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4年7月8日,寧國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胡某無照經營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24瓶、罰款10.5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13日,寧國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及寧國市公安局通報,稱有外地人員流竄至寧國市涉嫌銷售侵權假冒飛天貴州茅臺酒。經現場核查及“貴州茅臺”商標持有人鑒定,舉報屬實。胡某未辦理營業執照,銷售的24瓶涉案飛天貴州茅臺酒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涉案貨值5.28萬元。胡某的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寧國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行政處罰。
五、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涇縣沐樂養生館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4年8月27日,涇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涇縣沐樂養生館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528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31日,涇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涇縣沐樂養生館在其經營場所內懸掛“非手術摘鏡”“提升視力 摘掉眼鏡”“視力提升摘鏡中心”等內容的廣告牌。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廣告內容的依據或證明材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涇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六、績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績溪縣盈褀商行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案
2024年9月4日,績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績溪縣盈褀商行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998元,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7日,績溪縣市場監管局收到食品檢測報告,經檢驗,績溪縣盈褀商行經營的網店“淘寶黃山工坊”銷售的標稱績溪縣某油廠生產的菜籽油苯并[a]芘項目不合格。經查,上述抽檢不合格的菜籽油系績溪縣盈褀商行從績溪縣原香油坊購入,共購入200斤,該商行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自行分裝為5L每壺,當事人在壺身加貼“績溪縣某油廠”標簽,存在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績溪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績溪縣市場監管局對上述產品供貨方績溪縣原香油坊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生產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進行了另案處罰。
七、旌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旌德縣阿德水產店電子秤“逢一進十”案
2024年5月21日,旌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旌德縣阿德水產店使用“逢一進十”電子計價秤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水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23日,旌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和縣檢驗所檢驗人員對旌德縣阿德水產店進行檢查,在當事人店內發現使用兩臺“逢一進十”電子計價秤,執法人員現場使用1千克標準砝碼檢測分別顯示重量1.000千克,單價0.11元/千克,金額0.20元。由于當事人未建立銷售臺賬,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旌德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