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旌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旌德縣王某某豆腐店生產銷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2025年5月14日,旌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王某某豆腐店生產銷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作出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食品添加劑甜蜜素0.72千克、沒收違法所得4256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2月27日,旌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旌德縣王寶水豆腐店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并對其生產銷售的豆干進行抽樣檢測。經檢驗,豆干中的甜蜜素項目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在豆腐干生產制作過程中添加使用甜蜜素,共生產豆腐干560千克,違法所得共計4256元。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旌德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
2.寧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潘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2025年4月3日,寧國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潘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五糧液酒8瓶、國緣酒4瓶,并處罰款1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3月17日,外地人潘某流竄至寧國市,開車沿路推銷涉嫌侵權假冒白酒,寧國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后立即開展市場巡查,在公安部門協助下,找到潘某及其自駕車輛,寧國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潘某自駕的車上發現了2瓶五糧液酒、4瓶國緣四開酒。在調查中,潘某交代已在寧國當地銷售了6瓶五糧液酒,寧國市市場監管局立即進行了全部追回,退還購酒款4660元,避免群眾損失。寧國市市場監管局委托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江蘇今世緣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持有人對潘某推銷的涉案白酒進行鑒別辨認并要求出具鑒定書,經辨認,當事人推銷的8瓶五糧液白酒、4瓶國緣四開白酒均為侵犯注冊商標權的產品。潘某無相反證據推翻該辨認意見,寧國市市場監管局因此將該辨認意見作為證據予以采納。潘某無法提供酒的合法來源。經計算,潘某違法經營額為8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并參考《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69】第六十條的規定,寧國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
3.廣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太極洞酒業有限公司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案:2025年5月20日,廣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安徽太極洞酒業有限公司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貨值的百分之五人民幣6131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4月9日,廣德市市場監管局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包裝車間內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的“華胥窖藏濃香型白酒”包裝上標有“華胥文化+圖形”注冊商標標志,當事人不能提供該注冊商標注冊登記證書或授權委托材料,執法人員依法展開調查。經查,當事人自行設計了“華胥文化+圖形”注冊商標標志,未進行注冊的情況下,將上述注冊商標印刷于當事人生產的商品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所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在調查終結前完成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廣德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
4.涇縣黃村鎮德忠酒坊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案:2025年7月1日,涇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涇縣黃村鎮德忠酒坊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的違法行為給予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3月19日,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涇縣黃村鎮德忠酒坊在制釀的白酒中加入秘制黃蛋白糖超量。2025年4月8日涇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核查,未發現當事人有添加黃蛋白糖的行為,但發現了當事人現場有白酒釀造的情況,當事人無法提供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件信息。經查,當事人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于2023年4月24日注銷,已不具備白酒生產條件和生產資質,但其仍利用原有釀酒設施設備在經營場所從事白酒生產釀造。當事人共計生產散裝白酒110斤,銷售單價為10元/斤,涉案白酒貨值為1100元,因當事人無法提供銷售記錄,故無法認定違法所得。
涇縣黃村鎮德忠酒坊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五條和《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第【215】第(一)款第4項、第【117】第(一)款第1項的規定,涇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
5.郎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郎溪縣潤豐養蜂專業合作社生產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2025年5月14日,郎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郎溪縣潤豐養蜂專業合作社生產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9瓶槐花蜜、沒收違法所得360元、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3月24日,郎溪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委托國檢測試控股集團(安徽)拓維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郎溪縣潤豐養蜂專業合作社生產的槐花蜜進行監督抽檢,經檢測,甲硝唑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郎溪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
6.宣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國食數科(安徽)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2025年8月18日,宣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國食數科(安徽)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處廣告費用一倍罰款人民幣3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7月3日,宣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國食數科(安徽)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通過其運營的微信小程序“千縣千品助農”銷售“天麻蜜片”產品,在商品頁面發布了“息風止痙、通絡止痛”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宣傳內容。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宣傳用語的有效法定證明材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主動配合調查并及時整改,停止發布涉案廣告,且廣告費用較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宣州區市場監管局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7.績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績溪縣君耕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案:2025年6月25日績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績溪縣君耕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述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41元、沒收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102.65kg的行政處罰。
2025年2月25日,縣市場監管局、縣公安局、縣農業農村局聯合行動前往位于安徽省宣城市績溪縣揚溪鎮王街村高枧塢村7號的績溪縣君耕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從農戶手中收購生豬用于視頻拍攝,后將生豬分割成涉案豬肉,涉案豬肉未經檢疫。當事人辦理有營業執照,在微信視頻號開設有微信小店“君耕農業”,以直播銷售形式經營豬肉。至現場檢查時,涉案豬肉未進入消費環節,僅有2.35kg豬肉由檢驗機構買樣后用于檢驗。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鑒于涉案豬肉經檢驗合格,且尚未對外售出,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績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