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主題分類: | 科技、教育 |
| 名稱: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城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4年版)的通知 | 文號: | 宣政辦秘〔2024〕6號 |
| 生成日期: | 2024-03-12 | 發布日期: | 2024-03-13 |
| 標 題: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城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4年版)的通知 | 有 效 性: | 有效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宣城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4年版)的通知
宣政辦秘〔2024〕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行為,不斷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宣城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4年版)》(以下簡稱《目錄》)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本《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達到進場限額標準的,均應進入市縣一體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進入平臺交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凡列入本《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未進場交易的,或者將項目化整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規避進場交易的,相關部門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三、法律、法規、規章對公共資源交易范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目錄執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對公共資源交易范圍有調整的,本目錄涉及的相關內容自動調整。
四、本《目錄》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20年5月19日印發的《宣城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0年版)》(宣政辦秘〔2020〕32號)同時廢止。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宣城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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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類別 |
項目內容 |
交易監管部門 |
進場限額標準及范圍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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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建設項目 |
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城市軌道交通、機電、水利、交通、土地整治、農業、林業、生態修復和能源等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上述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 |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 (各縣市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執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等規定。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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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采購 |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范圍內實施的工程、貨物及服務采購項目 |
財政部門 |
按財政部門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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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產股權 |
行政事業單位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及股權的轉讓,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集體企業國有產權及股權轉讓 |
財政部門、國資監管部門、集體企業監管部門、國有企業集團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
全部。執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等規定。 (由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組織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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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集體企業增資擴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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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集體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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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交易 |
供銷合作部門 |
全部。執行《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供銷財字〔2020〕38號)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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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出售、出租 |
財政部門 |
全部。執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行〔2014〕228號)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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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無形資產交易 |
污水(污泥、中水、再生水等)處理經營權、水生態環境治理(修復、保護)類運維權、垃圾處置經營權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授予 |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全部。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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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載體經營性戶外廣告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 |
全部。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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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設施及公共場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冠名權有償轉讓 |
全部。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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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
自規部門 |
全部。執行《土地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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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出讓 |
自規部門 |
全部。執行《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自然資規〔2023〕1號)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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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然資源 |
林權交易 |
國有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出讓 |
林業部門 |
全部。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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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出讓 |
林業部門 |
全部。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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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類 |
生態保護修復工程余量資源交易 |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全部。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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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農村集體產權交易 |
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經營性資產出租、持有資產收益權轉讓、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設施設備所有權或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等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 |
農業農村部門 |
全部。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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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環境權交易 |
排污權(定額出讓、公開拍賣) |
生態環境部門 |
全部。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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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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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權 |
發展改革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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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司法執行資產和行政執法部門罰沒物資處置 |
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開展的涉訴、抵債或罰沒資產處置 |
財政部門 |
全部(鮮活商品除外)。執行《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財稅〔2020〕54號)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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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 他 |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必須招標的其他項目 |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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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法必須招標,但自愿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工程建設項目 |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 (各縣市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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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并監管,且自愿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其他采購項目(非工程建設項目) |
相關上級主管單位 |
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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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立醫院藥品單品種帶量采購、器械及耗材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
醫保部門 |
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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