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00486288525Y/202109-00034 | 信息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發文機關: | 宣城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成文日期: | 2021-09-21 | 發布日期: | 2021-09-21 |
| 發文字號: | 宣開管〔2021〕143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宣城經開區開發企業代建公益性項目移交管理暫行辦法》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經開區建設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2626922 |
| 索引號: | 11341700486288525Y/202109-00034 | ||
| 信息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 發文機關: | 宣城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 ||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 成文日期: | 2021-09-21 | ||
| 發布日期: | 2021-09-21 | ||
| 發文字號: | 宣開管〔2021〕143號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標 題: | 《宣城經開區開發企業代建公益性項目移交管理暫行辦法》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經開區建設局 |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2626922 | ||
關于印發《宣城經開區開發企業代建公益性
項目移交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宣開管〔2021〕143號
管委會各內設部門、駐區分局、街道辦事處、區內相關企業:
《宣城經開區開發企業代建公益性項目移交管理暫行辦法》已經開發區管委會2021年9月10日第22次主任辦公會批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2021年9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移交管理暫行辦法
一、移交范圍
依據《土地出讓合同》、《代建協議》、規劃設計條件和開發建設條件等有關規定,由開發企業(代建單位)代建的公益性項目(以下簡稱“代建項目”),包括市政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如市政道路、橋涵、給排水、交通照明設施、城市景觀綠地,以及幼兒園、學校、社區用房、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環衛設施、其他配建設施和代建資產。
二、移交內容
代建項目由開發企業(代建單位)負責無償移交。代建項目移交主要包括實體移交和資料移交兩部分,其中:
1.實體移交:包括土建、安裝、設備及其附屬工程;
2.資料移交:包括工程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竣工驗收報告、項目審計報告、專項試驗檢測報告、工程質量保修書等。移交文件應包括全套紙質版和電子版文件。
三、移交條件
1.完成項目設計圖紙、合同全部內容,經竣工驗收合格;
2.具有完整的項目技術檔案資料(需報建項目應提供城建檔案驗收證明);
3.給排水、消防、電梯、燃氣、人防、防雷、園林、環境等各專項驗收合格(需提交相關專項功能試驗檢測報告);
4.已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
四、移交流程
1.成立移交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分別由管委會分管建設、社會事業的委領導擔任, 財政局(國資委)、建設局、社發局、投資服務中心、城管大隊、交警大隊、消防大隊、房地產開發發展分中心、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建管分站、生態環境分局、開盛集團,有關街道、社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為組成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建設局,負責統籌協調代建項目移交工作。
2.提出申請。開發區企業(代建單位)將需要移交的資料歸檔收集齊全后,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提出移交申請。
3.初步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書面申請后,依據合同對移交資料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出具初步審查意見書。初步審查主要對移交條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程序審查。
4.聯審驗收。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代建項目類別和特點,組建移交工作組,確定接管單位。移交工作組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聯審和實體查驗工作,出具整改通知書或驗收意見。必要時通過召開領導小組會議進行研究討論。
5.項目接收。滿足移交條件和功能使用,經移交工作組聯審驗收合格,在5個工作日內報領導小組批準后辦理代建項目(資產)接收手續,出具項目接收證明書,將項目正式移交接管單位管理。
五、移交要求
1.移交時限。開發企業(代建單位)應在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向移交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移交。未按時申請移交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開發企業限期按要求移交。
2.提前移交情形。代建項目需提前交付使用的,移交程序可分為初步移交和竣工驗收移交(以下簡稱“終驗移交”)兩個階段。開發企業(代建單位)在施工圖設計內容均已完成、主體及附屬設施工程全部完工,經規劃核實并滿足設施正常功能要求及安全運行條件的情況下,經工程實體質量驗收合格后,可先向移交工作領導組申請初步移交,完成初步移交手續后才能提前交付使用。初步移交后,原則上一年內應完成終驗移交。因功能或質量缺陷、安全隱患等問題未有效整改合格,致使不能及時完成終驗移交的,由主管部門依法對相關建設責任主體進行處罰,并納入建筑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
3.移交后管理。代建項目移交后,由接管單位及時辦理接管手續,納入日常管理。初步移交后至終驗移交前,日常巡查工作由接管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工作由開發企業(代建單位)負責;終驗移交后至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結束前,工程質量缺陷由開發企業(代建單位)負責修復。若開發企業(代建單位)在接到缺陷修復通知規定期限內未完成修復的,可由接管單位自行修復,其費用從開發企業(代建單位)項目工程尾款、工程質量保證金或監管賬戶資金中扣除。缺陷責任期內未及時修復或出現較大質量缺陷的,質量缺陷責任期予以相應延長。
4.移交項目保修。代建項目移交后,開發企業應委托專人負責工程保修工作,直至保修期滿。質量缺陷責任期一般為一年(施工合同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從終驗移交之日起算。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由接管單位加強對設施的日常巡查,對發現的工程質量缺陷問題由開發企業(代建單位)負責修復。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屆滿,經書面征求接管單位和相關部門意見同意后,可支付開發企業(代建單位)工程質量保證金。
5.其他要求。(1)代建項目建設應滿足開發項目開發建設條件確定的建設時序,項目開發建設條件、代建項目實施計劃和設計方案應事先報領導小組備案。
(2)代建項目開工前應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或接管單位備查,領導小組或接管單位應加強對代建項目施工過程中隱蔽工程、主體結構、重要部位或重要使用功能等質量驗收監管和指導。有關部門有權參與施工過程監管,對不符合要求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開發企業(代建單位)負責按要求整改合格。
(3)代建項目未經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不合格或移交文件不滿足要求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和移交。開發企業(代建單位)不得無故拖延移交手續或履行移交后質量保修義務。
(4)代建項目未移交或申請移交代建項目不能滿足整體使用功能的,與整體使用功能相關的配建設施不得辦理規劃核實和驗收備案。至項目終驗移交前,工程項目相關一切費用應從開發項目監管賬戶資金中予以等額扣留。
(5)因代建項目移交條件不全、工作不規范或因開發企業(代建單位)原因超過一年未能辦理最終移交手續的,開發企業(代建單位)須委托專業機構重新進行工程質量安全鑒定。經鑒定合格的,可以辦理終驗移交手續。
(6)對不滿足交付使用條件擅自投入使用,導致安全隱患風險未及時整改,引起不良社會影響或公共安全事件的,由主管部門依法對開發企業(代建單位)責任主體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7)代建項目原則上應在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前完成終驗移交,未完成移交的開發企業資金監管賬戶和相關資金不予注銷、支取。
(8)對違反本規定的開發企業(代建單位)進行通報,同時可報行業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六、移交責任
1.開發企業(代建單位):負責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本規定要求,在保證質量安全和工期的基礎上,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移交工作,是代建項目(資產)驗收和移交的第一責任主體。
2.財政局(國資委):牽頭負責代建項目的移交監督、資產登記、預算安排等工作;
3.建設局:牽頭負責代建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移交資料和實體的審驗等工作,并做好后續管理使用。一般為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接收單位;
4.社發局:牽頭負責代建的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移交資料和實體的審驗等工作,并做好有后續管理使用。一般為社會公益性事業項目的接收單位;
5.投資服務中心:牽頭負責代建項目有關水電氣移交資料和實體的審驗工作。一般為公共水電氣設施的接收單位;
6.城管大隊:負責代建項目移交的市政道橋、河道等日常保潔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市政公用設施移交審驗,對代建的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相關案件依法查處;
7.交警大隊:負責代建項目的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智能監控、交通隔離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的監管;
8.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負責辦理代建項目的規劃核實、審查、許可等工作;
9.建管分站:負責監督移交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10.房管分局:負責開發企業監管賬戶資金監管工作;
11.生態環境分局:負責代建項目排污許可監管工作;
12.開盛集團:負責由其接收的代建項目資產管理工作;
13.其他有關部門:由社發局會同教體、街道、社區、學校等部門,共同做好學校、社區、衛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等代建項目的接收和后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