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00003244799H/202204-00108 | 信息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發文機關: | 市民政局 | 主題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 / 婦女兒童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2-04-08 | 發布日期: | 2022-04-08 |
| 發文字號: | 宣民事〔2022〕8號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標 題: | 關于印發《宣城市2022年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社會事務科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3028537 |
| 索引號: | 11341700003244799H/202204-00108 | ||
| 信息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 發文機關: | 市民政局 | ||
| 主題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 / 婦女兒童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2-04-08 | ||
| 發布日期: | 2022-04-08 | ||
| 發文字號: | 宣民事〔2022〕8號 |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 標 題: | 關于印發《宣城市2022年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社會事務科 |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3028537 | ||
關于印發《宣城市2022年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宣民事〔2022〕8號
各縣市區民政局,市社會福利中心:
現將《宣城市2022 年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宣城市民政局
2022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宣城市2022年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根據省民政廳《困難群眾救助——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和市民生工程有關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鄉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維護其合法權益,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對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采取政府補助的方式增強兒童家庭養育能力,基本實現“應保盡保、動態管理”,促進兒童全面健康成長。
二、保障對象
(一)孤兒: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機構集中養育(含家庭寄養)、社會散居孤兒(含親屬撫養、獨立生活等)。年滿18周歲,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含本科、研究生)、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孤兒可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蹤或失聯,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中,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滿18周歲,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含本科、研究生)、正在服義務兵役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可繼續參照孤兒基本生活保障。
重殘是指二級以上(含二級)重度殘疾或四級以上(含四級)精神、智力殘疾;失蹤是指失蹤兩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失聯是指失去聯系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個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員與內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驅逐)出境且未履行撫養義務。
三、保障標準
從2022年3月份起,全市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標準為1100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每人每月為1510元,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上述孤兒保障標準執行,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適當提高供養標準。
各縣(市、區)應努力拓寬資金渠道,采取多種方式落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經費,建立自然增長機制。對于已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開展委托監護或者家庭寄養的勞務補貼標準,由市、縣級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所需經費由市、縣級財政另行安排。勞務補貼不得從基本生活費中列支。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不影響其家庭成員繼續享受城鄉低保等社會救助政策。
四、辦理程序
(一)社會散居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申請基本生活費,履行以下程序:
1.申請。由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其監護人向兒童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
(1)屬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屬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國家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醫學鑒定材料;屬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度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門相關法律文書以及殘聯部門核發的殘疾人證復印件;屬于父母患重病而導致無能力撫養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種目錄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報銷憑證,或提供地級市(含市級)以上公辦衛生醫療機構診斷病歷書或檢查報告(公章);屬于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個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機關的法律文書;屬于失聯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提供公安機關登記受理書面意見(或報案記錄),或出具《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見附件2),對因不具備查詢條件導致公安部門難以接警處置查找的,可采取“個人承諾+鄰里證明(3人以上)+村(居)證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審核)+縣級民政部門確認”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屬于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屬于被遣送(驅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門法律文書;屬于父母失蹤兩年以上,查找聯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兒童父母失蹤的法律文書,或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屬于父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由戶籍所在地級市人社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材料(工傷傷殘等級達四級以上,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身份證、戶口簿;
(3)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請人填寫的《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見附件1)。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在《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上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字并蓋單位章,連同相關材料復印件一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原因。
3.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及時開展入戶走訪和調查核實,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確認(審批)工作。符合條件的,在《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上簽署意見,民政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自提出申請之月起,發放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原因。對仍無法認定的其他復雜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方案,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后報縣級兒童保護相關協調機制研究確認。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發生變化的,應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部門應采取實地走訪、入戶調查等方式核實了解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有關情況。為保護孤兒的隱私,應避免以公示、評議等方式核實了解情況。
(二)社會(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申請基本生活費,由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孤兒信息及相關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民政部門審批。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兒童申請基本生活費,由其監護人持國家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醫學鑒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兒童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由縣級民政部門核定審批。為保護感染兒童的隱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實了解情況。
五、資金發放
(一)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發放實行“動態管理、應保盡保”,按月發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民政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深入調查了解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使用和保障等情況。及時按照程序和規定辦理增發或停發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的手續。
(二)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和發放情況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或委托區域和非區域兒童福利機構負責匯總整理。匯總整理后,由民政部門于每月25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
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由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孤兒信息、相關材料和《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經主管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
(三)縣(市、區)財政部門對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實行“專賬核算”,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支付申請,將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直接撥付到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其監護人)個人賬戶或福利機構集體賬戶。
由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擔任監護人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撥付到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賬戶。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在戶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學、服役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由原戶籍地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賬戶。
六、資金保障
市、縣級民政、財政部門要根據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數量、養育標準和近年內支出變化規律,科學合理測算當地年度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資金總額,統籌列入年度預算。預算總額扣除上級財政補助金額后的差額部分,由市、縣通過財政撥款足額安排落實。推進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與社會救助資金統籌使用,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升資金使用效益。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檢查,提高財政資金績效,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冒領、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監督管理
(一)發放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前,縣級民政部門與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要簽訂相關協議,對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領取、使用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及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養育狀況要提出具體要求;明確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的監護義務和責任。
(二)市級民政部門定期或根據季節情況及時對全市范圍內的區域和非區域兒童福利機構、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寄養家庭進行監督和巡查工作;縣級民政部門要適時對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區域、非區域兒童福利機構的兒童(含家庭寄養兒童)監(看)護、養育、心理和家庭環境等情況深入開展入戶走訪評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進行走訪評估或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督促監(看)護人切實履行監護與養育責任;對已經納入保障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村(居)兒童主任要采取多種方式及時掌握兒童及其家庭情況變化,每月上門探訪或電話溝通不少于1次。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安徽省兒童福利機構工作規程》要求,對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及家庭寄養兒童養育情況進行走訪評估,并做好記錄歸檔。
(三)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檔案實行“分級管理、一人一檔”原則。依托“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建立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礎信息數據庫;市、縣級民政部門應依托“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和《安徽省孤兒檔案管理辦法》同時為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為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立紙質或電子檔案。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檔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 隱私信息不得向社會公開,不得用于宣傳或其他商業用途。各級區域、非區域兒童福利機構負責本級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紙質檔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2)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相關材料復印件;(3)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養育狀況(含監(看)護、健康、學習、家庭以及周圍環境等情況);(4)社會散居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走訪記錄以及相關評估等材料;(5)縣級民政部門與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簽訂的相關協議。福利機構內孤兒紙質和電子檔案應按照民政部《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安徽省孤兒檔案管理辦法》《安徽省兒童福利機構工作規程》等規定執行。沒有設立兒童福利機構的民政部門應參照《安徽省孤兒檔案管理辦法》做好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檔案管理工作。
(四)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死亡、被依法收養或年滿18周歲的,自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服刑、被強制戒毒和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子女,自服刑、被強制戒毒人員解除刑期、解除強制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經評估后,具有養育能力的,自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父母被宣告失蹤、死亡或失聯,但又查找到下落的,經評估后,具有養育能力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監護權被依法恢復資格的,自次月停發。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病救助報銷憑證或未提供地級市衛生醫療機構診斷病歷(檢查報告)的,自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
(五)縣級民政部門要做好信息錄入和更新,對納入保障范圍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要按照“認定一個,錄入一個”的原則,實施保障的當月將其個人及家庭信息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對情形發生變化終止保障的,應當及時從系統進行“減員”處理。
(六)因年齡等原因被取消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的,民政部門須提前三個月告知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其監護人。取消發放時,有條件的地方可視情發給孤兒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補貼。
(七)加強信用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建設,將存在惡意棄養情形或者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保障資金、物資或服務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八、附則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解釋。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附件:1.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
2.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
附件1
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
申
請
及
兒
童
父
母
失
聯
認
定
表
姓名:
□福利機構孤兒 □社會散居孤兒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歸檔單位:
歸檔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民政廳兒童福利處制
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
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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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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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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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免冠照片 (粘貼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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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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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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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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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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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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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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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孤兒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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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現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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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系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現狀況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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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父母情況 |
父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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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失蹤 □重病 □重殘 □失聯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強制隔離戒毒 □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撤銷監護資格 □被遣送(驅逐)出境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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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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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失蹤 □重病 □重殘 □失聯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強制隔離戒毒 □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撤銷監護資格 □被遣送(驅逐)出境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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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身體狀況 |
□健康 □視力殘疾 □聽力殘疾 □言語殘疾 □智力殘疾 □肢體殘疾 □精神殘疾 □多重殘疾 □重病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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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工學情況 |
□學齡前 □小學 □初中 □高中或職業高中 □技校 □中專 □大專 □本科 □研究生 □失學 □特教 □無就學能力 □待業 □就業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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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監護責任人員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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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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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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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社會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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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系 |
身份證號碼 |
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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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補貼發放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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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方式 |
□銀行轉賬 □現金領取 |
起領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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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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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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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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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人與兒童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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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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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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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救助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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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承諾情況 |
承諾人(監護人): 身份證號: 兒童姓名: 身份證號: 承諾人與該兒童關系: 聯系方式: 為保障該兒童基本生活權益,辦理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現承諾如下:該兒童生父/母: (身份證號: ),自 年 月起即與該兒童家庭失去聯系,至今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已達 個月。該情況屬實,如有故意捏造、隱瞞事實等欺騙行為的,本人愿承擔相應責任,并退還已發放的生活費。
承諾人簽字(按手印): 承諾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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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證明情況 |
該承諾人承諾情況屬實。其他補充情況或意見: 。 證明人簽字(3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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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證實情況 |
經村(居)委會走訪查證,并按規定進行群眾評議,該個人承諾及鄰里佐證情況屬實。其他補充情況或意見: 。 村(居)委會(公章) 年 根據省民政廳《困難群眾救助——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和市民生工程有關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鄉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維護其合法權益,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對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采取政府補助的方式增強兒童家庭養育能力,基本實現“應保盡保、動態管理”,促進兒童全面健康成長。
二、保障對象
(一)孤兒: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機構集中養育(含家庭寄養)、社會散居孤兒(含親屬撫養、獨立生活等)。年滿18周歲,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含本科、研究生)、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孤兒可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蹤或失聯,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中,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滿18周歲,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含本科、研究生)、正在服義務兵役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可繼續參照孤兒基本生活保障。
重殘是指二級以上(含二級)重度殘疾或四級以上(含四級)精神、智力殘疾;失蹤是指失蹤兩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失聯是指失去聯系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個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員與內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驅逐)出境且未履行撫養義務。
三、保障標準
從2022年3月份起,全市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標準為1100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每人每月為1510元,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上述孤兒保障標準執行,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適當提高供養標準。
各縣(市、區)應努力拓寬資金渠道,采取多種方式落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經費,建立自然增長機制。對于已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開展委托監護或者家庭寄養的勞務補貼標準,由市、縣級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所需經費由市、縣級財政另行安排。勞務補貼不得從基本生活費中列支。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不影響其家庭成員繼續享受城鄉低保等社會救助政策。
四、辦理程序
(一)社會散居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申請基本生活費,履行以下程序:
1.申請。由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其監護人向兒童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
(1)屬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屬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國家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醫學鑒定材料;屬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度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門相關法律文書以及殘聯部門核發的殘疾人證復印件;屬于父母患重病而導致無能力撫養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種目錄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報銷憑證,或提供地級市(含市級)以上公辦衛生醫療機構診斷病歷書或檢查報告(公章);屬于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個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機關的法律文書;屬于失聯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提供公安機關登記受理書面意見(或報案記錄),或出具《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見附件2),對因不具備查詢條件導致公安部門難以接警處置查找的,可采取“個人承諾+鄰里證明(3人以上)+村(居)證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審核)+縣級民政部門確認”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屬于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屬于被遣送(驅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門法律文書;屬于父母失蹤兩年以上,查找聯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兒童父母失蹤的法律文書,或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屬于父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由戶籍所在地級市人社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材料(工傷傷殘等級達四級以上,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身份證、戶口簿;
(3)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請人填寫的《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見附件1)。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在《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上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字并蓋單位章,連同相關材料復印件一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原因。
3.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及時開展入戶走訪和調查核實,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確認(審批)工作。符合條件的,在《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上簽署意見,民政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自提出申請之月起,發放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原因。對仍無法認定的其他復雜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方案,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后報縣級兒童保護相關協調機制研究確認。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發生變化的,應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部門應采取實地走訪、入戶調查等方式核實了解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有關情況。為保護孤兒的隱私,應避免以公示、評議等方式核實了解情況。
(二)社會(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申請基本生活費,由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孤兒信息及相關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民政部門審批。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兒童申請基本生活費,由其監護人持國家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醫學鑒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兒童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由縣級民政部門核定審批。為保護感染兒童的隱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實了解情況。
五、資金發放
(一)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發放實行“動態管理、應保盡保”,按月發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民政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深入調查了解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使用和保障等情況。及時按照程序和規定辦理增發或停發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的手續。
(二)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和發放情況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或委托區域和非區域兒童福利機構負責匯總整理。匯總整理后,由民政部門于每月25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
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由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孤兒信息、相關材料和《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經主管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
(三)縣(市、區)財政部門對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實行“專賬核算”,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支付申請,將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直接撥付到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其監護人)個人賬戶或福利機構集體賬戶。
由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擔任監護人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撥付到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賬戶。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在戶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學、服役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由原戶籍地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賬戶。
六、資金保障
市、縣級民政、財政部門要根據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數量、養育標準和近年內支出變化規律,科學合理測算當地年度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資金總額,統籌列入年度預算。預算總額扣除上級財政補助金額后的差額部分,由市、縣通過財政撥款足額安排落實。推進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與社會救助資金統籌使用,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升資金使用效益。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檢查,提高財政資金績效,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冒領、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監督管理
(一)發放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前,縣級民政部門與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要簽訂相關協議,對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領取、使用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及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養育狀況要提出具體要求;明確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的監護義務和責任。
(二)市級民政部門定期或根據季節情況及時對全市范圍內的區域和非區域兒童福利機構、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寄養家庭進行監督和巡查工作;縣級民政部門要適時對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區域、非區域兒童福利機構的兒童(含家庭寄養兒童)監(看)護、養育、心理和家庭環境等情況深入開展入戶走訪評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進行走訪評估或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督促監(看)護人切實履行監護與養育責任;對已經納入保障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村(居)兒童主任要采取多種方式及時掌握兒童及其家庭情況變化,每月上門探訪或電話溝通不少于1次。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安徽省兒童福利機構工作規程》要求,對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及家庭寄養兒童養育情況進行走訪評估,并做好記錄歸檔。
(三)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檔案實行“分級管理、一人一檔”原則。依托“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建立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礎信息數據庫;市、縣級民政部門應依托“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和《安徽省孤兒檔案管理辦法》同時為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為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立紙質或電子檔案。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檔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 隱私信息不得向社會公開,不得用于宣傳或其他商業用途。各級區域、非區域兒童福利機構負責本級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紙質檔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2)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相關材料復印件;(3)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養育狀況(含監(看)護、健康、學習、家庭以及周圍環境等情況);(4)社會散居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走訪記錄以及相關評估等材料;(5)縣級民政部門與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簽訂的相關協議。福利機構內孤兒紙質和電子檔案應按照民政部《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安徽省孤兒檔案管理辦法》《安徽省兒童福利機構工作規程》等規定執行。沒有設立兒童福利機構的民政部門應參照《安徽省孤兒檔案管理辦法》做好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檔案管理工作。
(四)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死亡、被依法收養或年滿18周歲的,自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服刑、被強制戒毒和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子女,自服刑、被強制戒毒人員解除刑期、解除強制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經評估后,具有養育能力的,自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父母被宣告失蹤、死亡或失聯,但又查找到下落的,經評估后,具有養育能力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監護權被依法恢復資格的,自次月停發。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病救助報銷憑證或未提供地級市衛生醫療機構診斷病歷(檢查報告)的,自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
(五)縣級民政部門要做好信息錄入和更新,對納入保障范圍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要按照“認定一個,錄入一個”的原則,實施保障的當月將其個人及家庭信息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對情形發生變化終止保障的,應當及時從系統進行“減員”處理。
(六)因年齡等原因被取消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的,民政部門須提前三個月告知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其監護人。取消發放時,有條件的地方可視情發給孤兒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補貼。
(七)加強信用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建設,將存在惡意棄養情形或者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保障資金、物資或服務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八、附則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解釋。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附件:1.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
2.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
?附件1
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
申
請
及
兒
童
父
母
失
聯
認
定
表
姓名:
□福利機構孤兒 □社會散居孤兒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歸檔單位:
歸檔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民政廳兒童福利處制
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
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
編號:
姓 名
性別
近期免冠照片
(粘貼處)
出生日期
民族
戶籍狀況
戶籍所在地
申請日期
身份證號
類型
£孤兒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其他
兒童現住址
關系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現狀況
聯系電話
兒童父母情況
父親
□死亡 □失蹤 □重病 □重殘 □失聯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強制隔離戒毒 □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撤銷監護資格 □被遣送(驅逐)出境 □其他:
母親
□死亡 □失蹤 □重病 □重殘 □失聯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強制隔離戒毒 □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撤銷監護資格 □被遣送(驅逐)出境 □其他:
兒童身體狀況
□健康 □視力殘疾 □聽力殘疾 □言語殘疾 □智力殘疾
□肢體殘疾 □精神殘疾 □多重殘疾 □重病 □其他:
兒童工學情況
□學齡前 □小學 □初中 □高中或職業高中 □技校 □中專
□大專 □本科 □研究生 □失學 □特教 □無就學能力 □待業 □就業 □其他:
履行監護責任人員情況
姓名
性別
關系
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其他主要社會關系
姓名
性別
關系
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基本生活補貼發放情況
領取方式
□銀行轉賬 □現金領取
起領年月
保障金額
開戶人
領取人
領取人與兒童關系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其他救助情況
個人承諾情況
承諾人(監護人): 身份證號:
兒童姓名: 身份證號:
承諾人與該兒童關系: 聯系方式:
為保障該兒童基本生活權益,辦理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現承諾如下:該兒童生父/母: (身份證號: ),自 年 月起即與該兒童家庭失去聯系,至今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已達 個月。該情況屬實,如有故意捏造、隱瞞事實等欺騙行為的,本人愿承擔相應責任,并退還已發放的生活費。
承諾人簽字(按手印):
承諾日期: 年 月 日
鄰里證明情況
該承諾人承諾情況屬實。其他補充情況或意見:
。
證明人簽字(3人以上):
村居證實情況
經村(居)委會走訪查證,并按規定進行群眾評議,該個人承諾及鄰里佐證情況屬實。其他補充情況或意見: 。
村(居)委會(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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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查驗(審核) 意見 |
經查驗, 符合 保障條件,建議予以審核。
經辦人: 查驗人: 審核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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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民政部門確認(審批)意見 |
經復(審)核, 符合 保障條件,予以確認,從 年 月起發放基本生活費補貼。
經辦人: 復核人: 審批人: 縣級民政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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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民政部門審批意見 |
經復(審)核, 符合 機構供養保障條件,予以確認,從 年 月起發放基本生活費補貼。
經辦人: 復核人: 審批人: 市級民政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
||||||
備注:此表一式四份,分別由承諾人(監護人)、村(居)委會、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各存一份。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由本級機構存檔。
此表失聯人員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關處填“不詳”。
附件2
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
編號:
(相關當事人):
我單位于 年 月 日接到兒童(姓名: ,身份證號: )關于查找其失聯父(姓名: ,身份證號: )、母(姓名: ,身份證號: )情況報案后,依據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20〕125號)規定及相關要求,經多方查找已滿6個月,目前沒有查找到其失聯父/母。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公安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此單同時抄送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僅用于辦理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
備注:失聯人員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關處填“不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