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00003244975E/202506-00002 | 信息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發文機關: | 宣城市發改委 | 主題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 |
| 成文日期: | 2025-05-30 | 發布日期: | 2025-06-12 |
| 發文字號: | 無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關于印發《宣城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無 | 政策咨詢電話: | 無 |
| 索引號: | 11341700003244975E/202506-00002 | ||
| 信息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 發文機關: | 宣城市發改委 | ||
| 主題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 | ||
| 成文日期: | 2025-05-30 | ||
| 發布日期: | 2025-06-12 | ||
| 發文字號: | 無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標 題: | 關于印發《宣城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無 | ||
| 政策咨詢電話: | 無 |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宣城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5年5月30日
宣城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規范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的運營和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安徽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皖發改產業規〔2023〕8號)《安徽省汽車辦等關于進一步簡化優化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備案和建設審批程序的通知》(皖汽辦〔2024〕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充(換)電基礎設施是指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相關設施總稱。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電設施,指在居住區專為私人用戶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二)公用充電設施,指在社會公共停車場、加油(氣)站、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三)專用充電設施,指在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及住宅小區等場所建設為特定群體提供充電服務,或為公交、出租、租賃、環衛、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車輛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四)專用換電設施,指在城市交通節點、物流園區等區域,專為特定型號或特定領域(重卡、出租車、環衛車、公交車、客運車等)的車輛提供換電服務的換電設施。
第三條 市直各部門及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緊密協同做好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一)市發改委負責牽頭編制《宣城市新能源應用場景規劃(充電基礎設施專篇)》及制定相關政策;完善宣城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監管平臺建設(以下簡稱“市級平臺”),督促運營商將運營的充(換)電基礎設施接入市級平臺;協調充(換)電基礎設施的電力保障工作,推動充(換)電基礎設施與電網融合互動。
(二)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配合編制和審查《宣城市新能源應用場景規劃(充電基礎設施專篇)》;將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規劃配建要求納入《宣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通則》及規劃條件,并做好相關規劃落實工作;負責獨立占地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土地要素保障。
(三)市住建局負責協調推進住宅小區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指導督促有關責任單位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合做好《宣城市新能源應用場景規劃(充電基礎設施專篇)》編制工作;做好市中心城區獨立占地且配建充(換)電基礎設施的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審批工作。市中心城區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手續;配合做好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工作,鼓勵既有公共停車場提高充(換)電基礎設施配建比例。
(四)市交通局負責協調推進轄區普通公路沿線服務區(停車休息區)等場所的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及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公路沿線充(換)電基礎設施布局規劃。
(五)市農業農村局配合做好農村地區充(換)電基礎設施布局規劃等相關工作。
(六)市商務局負責督促加油站、大型商業綜合體做好配建充(換)電基礎設施的運營及安全管理工作。
(七)市文旅局、市教體局等負責督促市屬文化體育場館、學校、A級旅游景區、公園等場所管理單位開展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及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衛健委負責督促市屬醫院開展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
(九)市應急局將有關部門落實充(換)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責任情況納入安全生產考核。
(十)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對公用充電設施中納入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計量器具實施強制檢定及充(換)電設備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商未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執行電價政策、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
(十一)市國資委負責指導企業與各縣市區、開發園區開展合作,做好全市新能源應用場景資源管理、項目建設運營等工作,提供行業數據支持。
(十二)市國防動員辦負責市本級新能源汽車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涉及人防工程防護效能的審查工作,指導各縣市國防動員辦做好轄區內的相應工作。
(十三)市管局負責協調推進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及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市消防救援局依法指導、督促充(換)電基礎設施所在場所的產權、運營或使用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加強日常巡查檢查;組織和指揮其火災撲救工作,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十五)市供電公司負責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電力保障,落實分時電價政策;對充(換)電基礎設施業務辦理實施限時辦結制;配合做好充(換)電基礎設施與電網融合互動工作。
(十六)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園區參照上述職責分工落實屬地管理職責,明確轄區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機制;落實基層管理機構責任,建立充(換)電基礎設施協調推動機制。
第四條 開展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現狀評估和全市充電樁規劃優化工作,編制《宣城市新能源應用場景規劃(充電基礎設施專篇)》以下簡稱《規劃》,明確充(換)電基礎設施發展目標、重點領域、布局原則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五條 市發改委會同相關部門依據《規劃》制定充(換)電基礎設施開發建設計劃,經市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開發建設計劃應包括項目類型、建設地點、規模、投資估算、預期效益等信息。
第六條 建立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審批綠色通道,提高審批效率,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應實現“一口受理、并聯審批、限時辦結”。
第七條 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審批實行分類管理。項目實行備案制;各縣市區發改委根據市級《規劃》負責各自轄區內的項目審核和備案工作,并將備案信息及時上報市發改委報備。項目建設流程按照《安徽省汽車辦等關于進一步簡化優化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備案和建設審批程序的通知》(皖汽辦〔2024〕3號)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條 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以及在居住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既有停車泊位,安裝非運營設施,無需辦理項目備案。市供電公司做好自用充電設施數據統計工作,及時準確掌握自用充電設施報裝情況,定期(每月)更新相關數據并報送市發改委。不對外運營改為對外運營的自用充(換)電基礎設施,需向所在地主管部門申請項目備案。
第九條 項目單位在申請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備案時,應通過安徽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填寫備案信息,并同步上傳以下材料:
(一)項目單位與產權單位或產權單位授權單位簽訂的合作協議;
(二)不動產權證明,若無法提供不動產權證明,則需提供其他說明土地使用權的資料或證明。
第十條 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平臺、統一監管、統一標準”的總體要求,協同推進市、縣、鄉、村四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網絡建設,保障我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服務水平高質量發展。
第十一條 積極推進各類場景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各類新建公共建筑停車場配建的充(換)電基礎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對未按相關標準和規定比例配建充(換)電基礎設施的,相關部門不得辦理規劃核實及相關驗收手續。探索建設集油、氣、電、氫等多種能源供給于一體的綜合能源服務站(綜合能源港)。
第十二條 全市充(換)電基礎設施應全部接入統一的市級平臺,實現用戶可通過市級平臺程序使用全市各公共充電樁充電,以實現“一個APP充全市”目標。平臺應定期向社會發布本市充(換)電基礎設施運行情況。
第十三條 嚴格充(換)電基礎設施產品準入管理,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行業和省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本市新安裝、使用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產品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四條 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安徽省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規范,確保項目質量和安全。項目單位應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規模和標準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五條 建設運營主體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于不符合建設要求的,鼓勵建設運營主體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需要調整項目建設內容、規模或技術方案的,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
第十七條 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主體應當履行安全主體責任,完成承諾公示,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按照“誰投資、誰收益、誰負責”,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
第十八條 從事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含分公司),其經營范圍與充(換)電基礎設施相關。
(二)建立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對其運營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進行有效管理和監控;管理系統能對運營數據進行安全監測、采集和存儲,運營數據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管理系統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并將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等有關數據接入市級平臺,實現數據互聯互通,并對傳輸數據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三)建立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質量保證體系。具備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質量保證能力,根據實際運營的充(換)電基礎設施規模,按運營管理要求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四)運營企業應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建立保證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質量的相關制度,遵循國家、本省和本市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自覺接受行業監管和用戶監督。
(五)履行建設運營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安全職責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具備突發事件應對能力,最大限度減輕可能產生的損失。
第十九條 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服從電網調度指揮,積極參與削峰填谷。
第二十條 從事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的企業應當填報《宣城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信息表》(附件1),并將下列附件材料報送至市發改委(能源局)。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運營管理系統介紹;
(三)信用承諾書(附件2);
(四)市級平臺的接入證明;
第二十一條 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和安徽省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同時將結果報送屬地主管部門及市發改委,所建充(換)電基礎設施應全部接入市級平臺。
第二十二條 市級平臺運營管理單位負責建立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運營監測系統,對全市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的充電量、設備運行狀態等信息進行實時監測。
第二十三條 市級平臺運營管理單位定期對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運營情況進行評估分析,根據評估結果提出項目優化升級建議,并告知市發改委。對于平臺反饋、巡查發現或客戶投訴的設備故障,運營企業應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修復,修復期間應做好停用標識提醒。對約定時間內未完成修復的,由市發改委會同市級平臺對場站運營單位予以約談;對約談后1個月內未完成整改的,將該場站從市級平臺予以下架處理,并在1年內禁止同一投資主體建設的充電場站新接入平臺。
第二十四條 市直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的監督管理。各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管工作,并落實區相關部門行業管理責任和鎮政府(街道辦)、村(居)委的屬地網格化管理責任。定期對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運營、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充(換)電基礎設施安全生產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市區要將充(換)電基礎設施納入安全管理責任體系中,按照職責加大對私拉電線、違規用電、違規施工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發現充(換)電基礎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通知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和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所有人,明確整改要求,責令限時整改。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按照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妥善處置。
居(村)民委員會要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發現上述問題應及時勸導、立即制止并將相關情況上報當地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市發改委加強對全市新能源資源的管理,建立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檔案,對項目的規劃、審批、建設、運營等全過程進行記錄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立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市發改委定期將全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運營情況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期間,國家及省相關政策有變化的,從其規定。
附件1
宣城市新能源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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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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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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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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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性質 |
(民營、國有、外資、混合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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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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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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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營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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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團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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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平臺 |
£接入省監管平臺 £接入市監管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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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的場站情況(可另附頁) |
1 |
XX光伏發電場站 |
場站投資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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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XX充電場站 |
場站投資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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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XX儲能場站 |
場站投資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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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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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宣城市新能源充電基礎設施
運營企業信用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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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運營 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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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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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注冊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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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運營責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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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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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運營企業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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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 2.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要求,認真開展新能源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保證新能源基礎設施安全、高效運行。 3.運營數據保存期不低于3年。 4.如違背以上承諾,愿意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要求,承擔相關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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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運營責任人(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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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負責人(簽名)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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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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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居民住宅小區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安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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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地址為: 小區,擁有(固定/長租)(車位(車庫)/車庫),車位(車庫)(車庫)位于本小區 ,(是/非)人防車位(車庫)。現申請在該車位(車庫)(車庫)建設安裝自用充電設施,并開展因自用充電設施安裝而引起的電源接入、電纜敷設開挖、專用表箱安裝等工程施工。 申請人(簽字): 日期: |
|
¨ 同意; ¨ 不同意,理由: 業主委員會 (社區居(村)民委):(蓋章) 日期: |
備注:本表一式 4 份,申請人 2 份(其中 1 份提交所在地供電公司)、小區物業服務企
業、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各 1 份。涉及人防工程的,另需 1 份提交
人防部門。
附件4
居民住宅小區自用充電設施
建設安裝使用承諾書
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村)民委員會):
本人 申請在 停車位(車庫)/車庫安裝自用充電設施一套,為明確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安裝及使用相關安全責任,現作出如下承諾:
一、本人作為充電設施所有人,是充電設施及相關線路安全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在充電設施建設、安裝、使用過程中,如損壞公共設施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本人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本人申請的低壓充電樁僅用于新能源汽車充電自用,不作為居住、營業及其他用途,一經發現本人愿承擔一切后果。因充電樁安裝而引起的電源接入、電纜敷設開挖、專用表箱安裝等工程施工,已征得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在施工及運行過程中,將遵守消防、人防、供電公司、物業、社區等相關章程規定,由此引起的糾紛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三、充電設施建設安裝前,按照裝修管理的相關規定向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報備并提交相關施工資料,督促施工方安全文明施工,接受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對施工方施工資質的核查和施工行為的監督,落實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相關要求,及時整改安全隱患和不文明施工行為。
承諾人(簽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