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00003244967K/202501-00020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發文機關: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氣象、應急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5-01-02 | 發布日期: | 2025-01-02 |
| 發文字號: | 宣政辦〔2025〕1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城市災害性天氣應對工作規則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宣城市氣象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2351006 |
| 索引號: | 11341700003244967K/202501-00020 | ||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 發文機關: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主題分類: | 氣象、應急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5-01-02 | ||
| 發布日期: | 2025-01-02 | ||
| 發文字號: | 宣政辦〔2025〕1號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標 題: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城市災害性天氣應對工作規則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宣城市氣象局 | ||
| 政策咨詢電話: | 2351006 |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宣城市災害性天氣應對工作規則的通知
宣政辦〔2025〕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宣城市災害性天氣應對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2日
宣城市災害性天氣應對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加強災害性天氣應對工作,避免和減輕災害性天氣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安徽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安徽省災害性天氣應對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災害性天氣應對工作。
本規則所稱氣象災害,指暴雨、暴雪、連陰雨、干旱、臺風、大風、寒潮、低溫、高溫、霜凍、結(積)冰、大霧和強對流等天氣氣候事件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災害性天氣應對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和社會響應機制,構建“網格化管理、直通式服務、多元化參與”的氣象防災減災救災基層網格化組織體系,并將災害性天氣應對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協助有關部門及時向本轄區公眾傳播災害性天氣預報、氣象災害預警和預警信號。
第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御的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參與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的風險研判,根據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和天氣變化趨勢,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協調氣象災害引發的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次生災害應急救援。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災害性天氣應對工作。教育、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廣播電視、林業、通信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建立健全災害性天氣信息共享機制、氣象災害預警和預警信號快速傳播渠道。
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利、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本部門發布要求與氣象主管機構建立氣象衍生、次生災害風險預警聯合會商機制、共享發布渠道。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災害性天氣防御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后開展自救互救。
鼓勵公益性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知識宣傳、應急演練、災情收集、災害救援等災害性天氣活動。
第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承辦者、場所管理者應當主動聯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及時獲取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將氣象災害預防納入應急預案,適時調整活動方案或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機制,完善人工增雨標準化作業點建設,優化作業點布局,完善配套基礎設施,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在防災減災救災、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糧食安全保障、重大活動保障、重大突發事件應急保障等方面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以及網絡新媒體等應當及時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災害預警和預警信號及聯合發布的氣象衍生、次生災害風險預警。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平臺,及時準確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氣象衍生、次生災害風險預警。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根據氣象預報預警和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及時依法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并根據災情變化,及時調整或者終止響應。
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十條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及其他受災害性天氣影響較大的單位接收到臺風、暴雨、暴雪、強對流、大風、高溫、低溫、大霧、霾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應當結合自身情況,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一)人員密集場所及勞動密集型企業必要時采取停工停課停業等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為滯留人員提供臨時安全避險場所。
(二)在建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設施設備和工作生活臨時設施等采取加固措施,必要時停止高空和戶外作業;地下工程施工要嚴密監視地質變化和施工支護體系變化。
(三)易燃易爆類單位應當采取停止戶外作業、切斷危險電源等防御措施;接收到高溫預警信號時,應當對生產、充裝、儲存設施和運輸工具采取隔熱降溫措施,必要時停止戶外露天作業。
(四)旅游景區、主題公園、風景區、重點文物保護等單位應當及時向游客發出警示信息,適時采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措施。
(五)在水域從事捕撈、運輸、開采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及時命令船舶和相關人員采取停止作業、回港避險等措施。
(六)公路業主單位或者管養單位應當提前安排人員,備足車輛、物資,及時進行鏟冰除雪、拋灑融雪劑等工作,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門做好交通管制工作。高速公路業主單位還應當根據公安交管部門的管制內容積極配合采取限速、容留、分流、關閉收費站、關閉服務區等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對措施。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則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強對流,包括雷電、短時強降水、冰雹、雷雨大風和龍卷天氣。
(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由市、縣氣象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災害性天氣提前1小時至3天發布的警示類信息。氣象災害預警,是指由省氣象臺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影響范圍較大的災害性天氣提前1至7天發布的警示類信息。
(三)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是指在發生災害性天氣時,容易直接或者間接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者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單位。
(四)氣象衍生、次生災害,是指因氣象因素引起的山洪、山體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森林火災、酸雨、空氣污染等災害。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