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醫療保障局,各省屬公立醫療機構: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要求,鞏固我省藥品集中采購改革成果,實現集采藥品在臨床治療的有序銜接,現就做好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接續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集采中選,與國家組織集采同廠家、同品規的藥品。調出省采模塊,調整為“國家集采藥品”屬性,執行“國家集采中選價”。
二、安徽省集采中選、與國家集采中選同品規的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過評生產企業超過3家,禁用非過評品;過評生產企業少于3家,企業自主降價,價格須低于國家藥品集中采購(安徽)同品種中選價,保留省集采中選身份。
三、安徽省集采中選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國家集采非安徽省中選品。由企業自主選擇,如愿意聯動全國最低集采中選價,保留“省集采中選品”身份;如不愿意,從“省集采中選品”模塊剔除、聯動全國最低有效掛網價。
四、安徽省集采中選、非國家集采藥品。由企業自主選擇,如愿意聯動全國省級(聯盟)最低集采中選價,保留“省集采中選品”身份,醫院針對廠家的藥品帶量采購;如不愿意,從“省集采中選品”模塊剔除、聯動全國最低有效掛網價。
五、安徽省集采中選,與省際聯盟集中采購相同藥品。同廠家同規格包裝執行較低價格,經廠家確認納入“省集采中選品”;如不愿意,從該模塊剔除、聯動全國最低有效掛網價。
六、執行周期和價格調整。原則上采購周期為2年,采購協議每年一簽。采購周期內如有新的較低集采價格,當年期末進行價格調整。
七、中選藥品中有關醫保目錄內藥品,其醫保支付標準按中選價執行。
八、執行時間。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安徽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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