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00003244967K/202309-00049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發文機關: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3-09-28 | 發布日期: | 2023-09-28 |
| 發文字號: | 宣政辦〔2023〕7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宣城市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 ||
| 政策咨詢機關: | 市國防動員辦公室防護工程科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2626036 |
| 索引號: | 11341700003244967K/202309-00049 | ||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 發文機關: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3-09-28 | ||
| 發布日期: | 2023-09-28 | ||
| 發文字號: | 宣政辦〔2023〕7號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標 題: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宣城市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 ||
| 政策咨詢機關: | 市國防動員辦公室防護工程科 |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2626036 | ||
宣政辦〔2023〕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新時期人民防空發展改革任務,推進我市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經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全省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目標任務,按照戰備優先、兼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要求,以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口,通過明晰人防工程產權,創新管理體制機制,實現人防工程戰備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全面提升,推動我市人民防空事業高質量發展。
二、改革任務
以市本級單建式人防工程(利用易地建設費投資建設)產權制度改革為切入點、結合民用建筑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簡稱結建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為重點,確立部分人防工程產權歸國家所有,對國有人防工程的產權實行統一登記制度。
(一)新建人防工程
自本實施意見印發之日起,宣城市行政區域內擬出讓(或劃撥)的建設項目用地,在土地出讓公告(或劃撥決定書)中明確:該項目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及其獨享的口部建筑,建設單位(個人)在竣工驗收備案后,將人防工程無償移交給屬地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國有全資企業,由國有全資企業依據相關規定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
(二)既有人防工程
1.對于財政投資(含易地建設費)建設的單建式人防工程和結建人防工程,依法依規統一劃轉給政府確定的國有全資企業。國有全資企業在做好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的同時履行好維護管理義務。
2.對于社會投資類結建人防工程,鼓勵采取建設單位申請,人防主管部門認可的方式,參照本實施意見中財政投資建設類既有人防工程管理模式,按一事一議原則穩妥處置。
三、具體實施
(一)明確工程維管主體,確保戰備效益
1.新建人防工程竣工后應及時辦理確權登記手續及《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
2.確權登記為國有的既有人防工程,由政府確定的國有全資企業自本實施意見印發之日起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既有單建式人防工程已辦理供地、規劃、竣工驗收手續的,由建設單位辦理首次登記后,移交給政府確定的國有全資企業并辦理轉移登記;其他既有結建人防工程移交,由政府確定的國有全資企業持移交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
3.政府確定的國有全資企業經營使用并履行工程安全管理、維護保養、平戰轉換、演習演練等義務,可通過第三方服務對人防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專業維修;可根據人防工程日常管理需要,與相關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并報送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所有人防工程(含“非國有”戰時統一由國家調度使用。
(二)規范資產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1.國有人防工程不得抵押、轉讓。政府確定的國有全資企業可依法靈活采取租賃經營模式,盤活國有人防工程資產,在確保工程戰備使用效能的前提下,鼓勵探索以預期收益為標的開展融資運作(不得以產權為標的),讓人防工程在平時使用功能中產生最大的經濟效益。國有人防工程經營收益實行專項管理,統籌用于國有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等。
2.人防主管部門應會同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加大檢查指導力度,定期對國有人防工程資產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國有人防工程資產安全。
(三)落實部門協同監管,增強社會效益
1.人防主管部門應落實專業監管責任,結合日常檢查、專項行動和投訴舉報等,加強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依法督促指導相關單位和個人落實維護管理責任。
2.財政(國資)、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審計、公安和消防等部門,應按照自身職責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對人防工程產權登記、開發利用、維護管理、安全生產、經營收益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凝聚各方合力,達成信息共享,著力提高人防工程維管水平。
3.人防工程產權人和使用人應履行自身職責,嚴格落實維護管理責任,防范化解人防工程內的安全風險隱患,并接受監管部門的檢查指導。
四、組織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改革的重要性,支持改革創新,強化政策協同,推動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順利開展。
(二)加強協調配合。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推進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對推進改革的創新做法、取得的成效及時提煉總結,對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協調會商、合力解決,全面推動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不斷深化。
(三)廣泛宣傳引導。人防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讀,多渠道、多形式向社會特別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群眾開展廣泛深入的宣傳,講解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的意義、目的、主要內容及各項政策措施,形成全社會廣泛支持、關心和參與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縣(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本文有刪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