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00003244799H/202202-00016 | 信息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發文機關: | 市民政局 | 主題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 / 公民 / 意見 |
| 成文日期: | 2022-02-10 | 發布日期: | 2022-02-10 |
| 發文字號: | 宣民養〔2022〕4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關于印發《宣城市養老設施公建民營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養老服務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2719002 |
| 索引號: | 11341700003244799H/202202-00016 | ||
| 信息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 發文機關: | 市民政局 | ||
| 主題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 / 公民 / 意見 | ||
| 成文日期: | 2022-02-10 | ||
| 發布日期: | 2022-02-10 | ||
| 發文字號: | 宣民養〔2022〕4號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標 題: | 關于印發《宣城市養老設施公建民營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養老服務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2719002 | ||
關于印發《宣城市養老設施公建民營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宣民養〔2022〕4號
各縣市區民政局:
現將《宣城市養老設施公建民營指導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宣城市民政局
2022年2月10日
宣城市養老設施公建民營指導意見(試行)
為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增強公辦養老機構發展活力,規范養老機構公建民營行為,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和《安徽省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行動計劃(2021—2023年)》(皖政辦〔2021〕16號)、等文件精神,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發展養老服務業,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社會化、市場化,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高養老機構入住率,現就規范我市養老設施公建民營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公建民營的范圍
本指導意見所稱的養老設施公建民營,是指政府通過承包、委托、聯合經營等方式,在所有權性質不變的情況下,將養老機構交由企業或社會組織運營的模式。下列養老機構原則上可實施公建民營:
(一)政府作為投資主體建設、購置、運營的養老機構,含社會福利院、老年公寓、特困人員供養機構(敬老院)、農村幸福院等;
(二)以部分固定資產作為投資吸引社會力量建設、約定期限后所有權歸屬政府所有的養老機構;
(三)配建移交政府、備案為養老機構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四)利用政府其他設施改建的養老機構。
二、公建民營后設施定性
養老設施實行公建民營,必須依法進行清產核資、造冊登記,做到產權清晰,保持土地、設施設備等國有資產性質。不得以養老設施資產進行抵押、融資、貸款等活動,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建民營養老設施應履行公辦設施保基本、兜底線的政府保障職責,確保其面向廣大普通老年人的公益性性質。已經投入運營的公辦養老機構實行公建民營后,運營方應確保集中供養老年人的供養水平、服務質量、居住環境、康樂設施不低于公建民營前的水平。
三、公建民營的原則
養老機構實施公建民營,要堅持服務用途不改變,服務水平不降低,國有資產不流失,業務監管不缺失。
(一)積極穩妥。公建民營目的是為了提高公辦設施資源績效和服務品質,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宜公則公、宜民則民”,選擇適宜設施穩妥施行。
(二)公開公正。要遵循和依據政府采購法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有關規定,做到公開透明、程序規范。
(三)管辦分離。推行公建民營,要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部門主管,其他有關部門協助的方式。
(四)持續發展。要本著改善管理和提升服務質量,提高床位利用率以及設施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嚴格遴選運營主體。
四、公建民營實施條件
(一)依法決策實施。公建民營養老設施產權方(以下簡稱產權方)對養老設施實行公建民營,應當進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論證,制定實施方案,按照重大行政決策規定的有關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
(二)社會運營方(以下簡稱運營方)主體資格要求。養老設施實行公建民營,應當優先選擇具備養老服務管理經驗、具有專業服務團隊和醫療服務資源、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運營方。運營方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企業、社會組織;
2.具有一定的養老服務或醫療、健康服務業從業經歷和經驗;
3.擁有專業的管理和服務團隊,直接服務于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符合相關規定的配備標準;
4.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具體資產要求由各地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
5.最近3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
6.各地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件。
同等條件下,具有連鎖運營經驗的優先選擇。
(三)運營方遴選方式。產權方通過公開招投標、委托運營等競爭性方式確定公建民營養老設施的運營方。特殊情況確有必要的,經當地政府同意,可采用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
五、公建民營設施運營管理
(一)合同約束。養老設施的運營方遴選確定后,產權方(委托方)和運營方應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或三方,即監管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設施服務定位及作為公有設施保障基本、兜底線的職責,明晰國有資產、社會資本的歸屬和管理,明確運營方應承擔的職責和合同期內應達到的目標,明確服務監管主體、方式及要求,明確退出機制等。
合同應當具有以下內容:
1.合同內容包括委托經營的設施基本情況、合同范圍、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承諾、雙方投入資產、合作期限、權利義務、費用繳納、設施運營和移交、違約罰則、變更終止、違約責任等內容條款,并附相關資產明細表;
2.明確當地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的保障方式;
3.明確設施使用費(租金)、風險保障金事宜,以及減免設施使用費(租金)的具體年限;
4.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由政府作為投資主體建設、購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按照行政事業資產出租出借有關規定,確定合同期限。
簽訂運營合同前,產權方應與運營方確定原工作人員的安置方案,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合同簽訂后30日內,產權方應將招標情況、相關合同文件報同級民政部門備案。鄉鎮(街道)所屬養老機構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合同期內運營良好、社會反映好且有意續簽的運營方,應在合同期滿60日前提出續簽申請,在同等的條件下原運營方可優先續簽。
(二)資產管理。在項目委托前,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監管方應當督促并指導產權方對設施的全部資產進行清產核資、造冊登記。運營方在合同期內負責日常耗損性設施、設備的維護和修繕,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處置國有資產,不得以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貸款等。
(三)機構性質選擇。運營方可按合同約定,選擇登記為企業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
(四)監管主體。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部門主管,其他有關部門協助的方式。其中市、縣(市、區)養老機構由同級民政部門主管,鄉鎮敬老院原則上由同級鄉鎮政府主管。
(五)日常管理。運營方應當及時向監管方、產權方(委托方)報告重大情況(具體以合同約定為準,包括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入住老人傷殘、死亡等可能影響養老設施運營,或危及入住老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嚴格執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民政部門及產權方有權責令運營方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1.未經產權方同意,擅自改變經營范圍,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或運營方的;
2.損毀設施或改變設施用途的,無法保障養老機構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的;
3.養老服務評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4.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的;
5.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醫療和衛生防疫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
6.違反合同約定的解約條款;
7.違規使用、挪用財政獎補資金的;
8.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形式。
(六)改擴建。運營方不得擅自在承租機構內新建、擴建房屋和附屬設施。如確需新建、擴建的,應事先征得產權方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除合同事先約定外,其新建、改擴建或添附的養老服務設施所有權歸產權方所有,在合同期滿后無償移交產權方。
(七)募捐及捐贈物資管理。運營方在合同期間不得以承接機構名義進行募捐等活動。對慰問、捐款和贊助的資金要開具收據給慰問贊助單位和個人,物資要做好出入庫手續,并公開公布,用于政府兜底保障對象的生活補助,嚴禁私人挪用、占用。
(八)設施使用費(租金)的使用管理。設施使用費(租金)由產權方用于重大設施設備維護、改造提升、老年人服務改善項目等。設施使用費(租金)的使用,應由所有權方與運營方通過協議明晰約定,原則須由運營方書面向所有權方提出建設、改造項目資金使用申請,得到所有權方書面認可后方可實施,所有權方負責對運營方的使用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管。
(九)財務監督管理要求。產權方(委托方)每年對公建民營養老服務設施管理、經費投入、收費標準、工作人員待遇、養老服務質量等內容開展監督考核,也可通過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對運營方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估結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并報市(縣、區)民政部門備案。
六、公建民營評估與終止
(一)項目運營過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或違約事件導致項目提前終止時,民政等有關部門應指導、督促產權方(委托方)及時做好設施交接工作,保障機構正常運營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合同期滿,要按照合同約定的移交時間、移交內容和要求妥善做好項目移交工作,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其資產、財務等進行審計,并向社會公示。
(二)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和產權方(委托方)應當加強對運營方的監督管理,通過委托等方式建立第三方評估制度,定期對養老機構的運營管理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對運營期間發生責任事故、管理服務、安全管理等問題,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三)產權方(委托方)要制定運營方異常退出時的風險防控應急預案,確保妥善安置入住對象,做好善后事宜,并啟動對運營方追責的法律程序。
七、公建民營政策保障
(一)政府要保障基本設施需要。新建養老設施應有較完整的基本設施,保證老年人的基本服務所需;已運營養老設施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的,也要保證設施的完整,以減輕社會力量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的負擔。
(二)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按規定享受政府制定的有關民辦養老機構稅費減免、運營補貼、政府購買服務、投融資、人才隊伍保障等政策。
(三)公建民營養老設施在委托運營期間,由社會力量出資擴建、興建的新增床位,必須在不改變原有設施功能結構、不縮減原有養老床位平均面積、產權明晰的基礎上進行。符合條件的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
(四)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收住特困人員的,當地財政應當將其供養經費轉入接收機構,用于支付這些對象的生活、照護服務等所需費用。
八、其他
對硬件較差、無法通過公開方式確定運營方的特困人員供養機構(敬老院),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以委托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品牌連鎖養老服務企業或社會組織作為運營方,并按照本指導意見要求簽訂合同、明確權責、加強監管。
本指導意見施行前已簽訂公建民營合同(協議)的,仍按合同(協議)執行。合同雙方可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及本指導意見予以調整規范。
本指導意見2022年2月11日實施,如上級出臺新的規定以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