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00003244967K/202407-00035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發文機關: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成文日期: | 2024-07-23 | 發布日期: | 2024-07-23 |
| 發文字號: | 宣政辦秘〔2024〕33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市環境衛生管理處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2833132 |
| 索引號: | 11341700003244967K/202407-00035 | ||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 發文機關: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 成文日期: | 2024-07-23 | ||
| 發布日期: | 2024-07-23 | ||
| 發文字號: | 宣政辦秘〔2024〕33號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標 題: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市環境衛生管理處 |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2833132 | ||
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宣政辦秘〔2024〕3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23日
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垃圾規范管理,有效遏制違法處置、偷運亂倒等行為,切實保護生態環境和改善城鄉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與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固體廢物。
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與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嚴禁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貯存建筑垃圾。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建筑垃圾監督管理責任主體,應當制定包括源頭減量、區域防控、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積極采取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等方式,因地制宜、加快建設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所和資源化利用設施,滿足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要求;依法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管委會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區域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制止亂堆、亂倒、偷倒建筑垃圾行為,依法查處職責范圍內的建筑垃圾違法行為。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引導村民、居民做好建筑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協助指導督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建筑垃圾規范管理。
第七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完善建筑垃圾管理長效機制,依法查處職責范圍內的建筑垃圾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職責范圍內相關部門移送的建筑垃圾違法案件,并為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執法保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職責范圍內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案件。
住建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指導督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完善建筑垃圾臨時貯存點設施建設并規范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督促交通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法查處職責范圍內的建筑垃圾運輸違法行為。
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貯存消納場等項目用地保障。
水利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水利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建筑垃圾亂傾倒、亂堆放等違法行為的監管,及時通報并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河湖水域建筑垃圾隨意傾倒等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涉農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對破壞耕地種植條件進行技術鑒定,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建筑垃圾違法行為。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地、草地、濕地、自然保護地及國有林場范圍內建筑垃圾亂傾倒、亂堆放等違法行為的監管,及時通報并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建筑垃圾違法行為。
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住宅小區應當設置裝修垃圾堆放場所,家庭裝修的建筑垃圾實行定點堆放,及時清運,不得隨意丟棄。
第九條 依法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如涉及建筑垃圾應將其污染防治要求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二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機械設備和車輛停放場所;
(二)承運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和技術條件;
(三)規范實施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編號、標識、封閉運輸的管理,實現建筑垃圾無塵化運輸和全程動態智慧化監管。
第十四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出運前,應當檢查、落實以下措施:
(一)裝載符合規定,不超限、超載;
(二)密閉到位,無飛揚、遺撒、拋落隱患;
(三)車輛、輪胎沖洗干凈,不帶泥上路。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照規定行駛路線、規定時間行駛,不得超速和違規行駛;
(二)應當注意觀察裝載密閉設施,確保行駛途中密閉到位;
(三)嚴格按照核準證件規定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或消納點傾倒,不得在禁止區域傾倒。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受納建筑垃圾,不得擅自關閉或拒絕建筑垃圾進場;
(二)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三)落實安全生產制度,做好安全生產措施;
(四)規范作業管理,嚴格控制廢氣、廢水、粉塵、噪音污染,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五)建立管理制度,落實專門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在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措施,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推動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應當結合“數字宣城”建設,運用信息化及物聯網技術,依托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建立完善部門信息互聯互通、運輸車輛實時監控、處置場所實時監管等多功能建筑垃圾綜合監管系統,對建筑垃圾進行全流程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環境衛生、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跨區域建筑垃圾貯存、處置、利用信息通報及執法聯動機制,開展建筑垃圾聯合執法,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集中通行區域、跨區域道路交界地帶、事故易發和隱患突出區域,實施重點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負有建筑垃圾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建筑垃圾管理相關規定的,由環境衛生、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