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00003245054D/202412-00077 | 信息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發文機關: | 宣城市交通運輸局 | 主題分類: | 工業、交通 |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發布日期: | 2024-12-31 |
| 發文字號: | 宣交運〔2024〕471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關于印發《宣城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制度(2024年修訂)》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發展中心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2022900 |
| 索引號: | 11341700003245054D/202412-00077 | ||
| 信息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 發文機關: | 宣城市交通運輸局 | ||
| 主題分類: | 工業、交通 | ||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
| 發布日期: | 2024-12-31 | ||
| 發文字號: | 宣交運〔2024〕471號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標 題: | 關于印發《宣城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制度(2024年修訂)》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發展中心 |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2022900 | ||
關于印發《宣城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制度(2024年修訂)》的通知
宣交運〔2024〕47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宣城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制度(2024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宣城市交通運輸局
宣城市農業農村局
宣城市生態環境局
宣城市住建局
宣城市財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宣城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制度(2024年修訂)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轉移處置聯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交辦海〔2019〕15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長江經濟帶船舶水污染物聯合監管與服務信息系統應用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水函〔2020〕1019號)、《關于建立健全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長效機制的意見》(交水發﹝2021﹞27號),《“十四五”長江經濟帶船舶污染治理實施方案》(長江辦〔2022〕5號),加強水污染綜合防治,強化我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監管工作,有效改善轄區內通航水域環境質量,特制定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聯合監管制度。
一、工作目標
規范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各個環節,組織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信息化聯合監管制度,實現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動,打造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閉環管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保護水體環境。
二、工作職責
為做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相關工作,市政府成立聯合監管工作領導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主要成員單位有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鄉村振興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財政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市交通運輸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交通、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住建、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船舶污染物防治相關工作。領導組將定期對成員單位相關工作進行考核。
(一)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負責督促港口企業對運輸船舶污染物防治設施建設“三同時”和維護保養;加強對從事港口和運輸船舶污染物接收經營企業的資質監督管理。聯合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對港口碼頭接收、轉運及處置船舶污染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運輸船舶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監督檢查運輸船舶防污染設施設備配備及污染物送交情況。配合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做好對運輸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單位的監督管理;做好運輸船舶含油污水、洗艙水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設備的檢驗、檢查工作;修訂運輸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調查處理運輸船舶污染事故。負責每兩年組織對本地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與到港船舶艘數、船舶水污染物產生量匹配情況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及時動態完善接收轉運處置設施,重點是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轉運處置設施。市交通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港口企業、污染物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情況的統計工作。
(二)市農業農村局(市鄉村振興局)
負責督促漁港企業加快漁船污染物防治設施建設;加強對從事漁港和漁船污染物接收經營企業的資質監督管理。聯合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對漁港碼頭接收、轉運及處置船舶污染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漁港企業漁船污染物接收情況的統計工作;負責漁船污染物接收轉運情況的統計工作;負責漁船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監督檢查漁船防污染設施設備配備及污染物送交情況。配合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做好對漁船污染物接收、轉運單位的監督管理;做好漁船含油污水和船舶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設備的檢驗、檢查工作;修訂漁船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調查處理漁船污染事故。
(三)市生態環境局
負責實施對港口、漁港和船舶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船舶危險廢物、固體廢物(不含生活垃圾)的轉運和處置實施監管。按職權范圍負責對港口碼頭、漁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審批。加強行政執法力度,嚴格查處相關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港口、漁港和船舶加強污染防治設施運維管理,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四)市住建局(市城管局)
負責對船舶污染物中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轉運和處置實施監管;負責實施與港區銜接的市政污水處理和配套管網建設。落實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統籌港區與城市間污水的接收、轉運及處置機制;負責實施市級層面港區轉運的生活垃圾末端衛生處置工作,并將末端無害化處置費用納入城市生活垃圾衛生處置的統籌。
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港區轉運的生活垃圾末端衛生處置工作,并將末端無害化處置費用納入城市生活垃圾衛生處置的統籌。
(五)市財政局
負責相關經費的保障工作。
三、船舶污染物處置模式
(一)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轉運處置
由港口、漁港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港口企業、污染物接收船進行接收,由環衛部門轉運至市政污水管網(或有資質處置的企業)進行處置。
(二)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轉運處置
港口、漁港碼頭經營人建立港區垃圾收集設施,負責接收船舶垃圾,做到分類收集存儲。港區垃圾由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及時轉運,并交由環衛部門進行末端處置。
(三)船舶油污水接收轉運處置
船舶含油污水由港口、漁港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港口服務企業、污水接收船進行有償接收轉運,并交至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集中處置。
(四)船舶洗艙水接收轉運處置
危險品船舶洗艙必須到有資質的船舶洗艙站進行洗艙處置。
四、監管模式
通過長江干線船舶水污染物聯合監管與服務信息系統聯單管理,將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各個環節中所涉及監管部門有效聯系起來,通過閉環監管措施,使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實現無縫監管,防止出現污染物的二次污染。
(一)制定污染物接收處置設施監管制度
1.制定污染物接收設施的監管制度,依據法律法規對污染物接收設施建設和運營實施監管。
2.制定定期溝通聯系制度,確保接收設施從建設運營到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處理實現無縫銜接。
3.針對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不斷改進管理流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體系。
(二)各級主管部門間的合作和協調
1.建立交通、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住建等部門聯合監管機制,由市政府統一協調管理,明晰職責、加強協作。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對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能力進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2.建立和運行跨部門的信息共享平臺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的聯合執法機制,將港口船舶污染物從接收、運輸、處理等各環節有效監管起來。
3.適時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各部門職責范圍內監管情況,港口、漁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處理有關情況;研究聯動工作中存在的重點和難點問題,提出加強污染物接收和處理聯動工作的對策措施;研究制定污染物接收和處理聯動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涉及相關部門的執法問題,促進聯動協作。
4.港口、漁港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市場準入,完善監管機制。根據港口、漁港實際提高污染物的接收轉運及處置能力;同時完善市場機制,定期評估市場需求、企業設施設備、船舶,通過建立市場誠信評價管理體系,將不適應市場發展的企業逐步淘汰,營造管理有序、適度競爭的市場秩序。
5.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要求,規范環評的評審和審批行為。進一步加強對接收的港口、漁港、船舶污染物的處理和達標排放管理。
6.交通運輸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污染物接收作業相關法規,對接收單位接收相關的船舶污染物進行監管。針對船舶污染物排放,督促船舶及有關作業單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從事船舶污染港區水域作業。對存在污染風險或者造成污染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三)污染物接收單位的監管
1.運輸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從事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作業,應依法經交通運輸部門備案;漁船污染物接收單位從事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作業,應依法經農業農村部門批準。
2.作業單位應加強常規化管理。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建立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作業人員應熟練掌握應急崗位職責、作業程序、安全防護知識,具備應急設備、器材的操作技能;制定有效的包括事故報告、控制排放、應急措施、防污染設備配備、操作規程、安全與防污染制度、人員分工和職責、聯系電話等內容的污染應急計劃;嚴格要求和規范作業申請、作業程序、污染物處理、作業情況報送等程序;督促作業單位開展內部隱患自查自糾,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警示教育和培訓,落實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杜絕違規、違章作業,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建立污染物接收與處理關聯機制。接收單位應將接收的污染物自行處理或送交有資質的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及時完善信息系統的更新。
4.完善接收單位的監管機制。充分發揮相關部門作用,建立溝通聯系渠道,互通管理信息,開展聯合執法,共同做好接收單位的管理工作。
(四)污染物接收作業的監管
1.在對污染物接收作業船舶進行申報審批時,要嚴格審查作業單位批準文件。作業時應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程,落實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安排人員負責安全與防污染工作,將相關作業情況記錄在案,同時按照規定要求配備防污染設備器材,確保污染物接收作業安全。
2.認真檢查作業完工內容并與現場檢查人員核對相關數據,仔細了解污染物去向,確認污染物渠道正規并合法回收利用。
3.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每月及時在長江干線船舶水污染物聯合監管與服務信息系統中處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
4.對接收船舶污染物中存在的瞞報謊報、只收錢不收垃圾、未經審批直接從事接收等行為,管理部門要依法對違法單位和船舶從嚴處罰。